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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裁判摘要】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
最高法发布两个劳动人事典型案例(附案例全文):就业平等。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见,该条款主要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
故原审第三人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构成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及原审审理中均没有...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裁判规则。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亦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职责,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职责,故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上诉人以上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被上诉人使用顺丰速递方式邮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被上诉人通过顺丰速递的方式邮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虽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但上诉人已收到该通知书,故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判决确...
存在旧伤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及老工伤待遇裁判规则。上诉人主张该条规定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应每年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予以调整,而且其用人单位实际也是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处为其出具的工伤待遇文书每年增长发放其伤残津贴,至上诉人2014年退休前领取伤残津贴为2490元/月。被上诉人主张该条上年度系确定职工伤残等级的上年度,是固定的,...
劳动监察类行政案件的裁判规则。上诉人虽然主张与三位原审第三人形成“长期两不找”的关系,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或中止,但依据三位原审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三位原审第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安排岗位上班工作,上诉人均以厂里困难为由让三位原审第三人再等等,且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与三位原审第三人处于“长期两...
职场性骚扰证据之报警记录篇。因贝贝投诉楠楠对其进行性骚扰且公安机关对此介入进行调查,虽然公安机关对于楠楠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罢霸公司女员工贝贝的行为尚未作出定论,但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罢霸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罢霸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罢霸公司据此解除与楠楠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罢霸公司无需支付楠楠经...
职场性骚扰证据之微信聊天记录篇。本期目录索引一、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为性骚扰二、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性骚扰三、无法确认QQ及微信使用人,无法认定性骚扰成立。二、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性骚扰。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主要事实依据是被告对女性员工存在性骚扰行为,但本案中只有一位女员工出庭作证,且证人也不能确定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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