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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行为定性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解析。“感情投资”指的是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但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是期待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获得关照的行为。二是无具体请托事项,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不满3万元,即使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也不能认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前期进行“感情投资”,但后期...
《中国纪检监察报》: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57期丨贪污贿赂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这些典型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条线案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等权威案例。为便于大家学习和索引,高院研究室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提炼核心观点,设置标签内容...
第二,非国有公司等单位接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对于具体负责落实委托事项的非国有公司等单位人员,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物。公共财物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包括法定、委派和委托)关联之其他单位或个人之公...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55期丨贪污贿赂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特定贪污行为的审查规则。如果增设的中间环节没有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而是由国有公司、企业一手操办,或者进行了相关的经营活动,但只管盈利,而由国有公司、企业承担经营责任风险的,则此时行为人所获取的购销差价不是经营所得而是截留的国有财产,属于增设中间环...
若只有用于一种活动的公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以《刑法》关于该活动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数额的认定上,不能任意把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数额与达到立案标准的数额进行累计,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如下处理:第一,只有用于非法活动的公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按照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以用于非法活动的公款数额为定罪数...
《刑事审判参考》贪贿犯罪裁判要旨汇总。A.受贿罪裁判要旨51条。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对于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请托谋利关系知情,仍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并于事先征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意或事后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对之予以认可,足以认定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了受贿“通谋”,二人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人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2003年11月13日施行)二、关于贪污罪(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该行为不仅仅是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是掩饰公款去向,试图隐...
对于关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引发一个问题,即《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能否同样延伸适用于“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这涉及行为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了请托人财物,并希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请托人实现不正当利益,但最终未实...
【职务犯罪研究】亲属间贿赂犯罪如何认定【职务犯罪研究】亲属间贿赂犯罪如何认定寇松娜 刑事法库 昨天。亲属间贿赂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无论是哪种特殊关系的亲属,若经济未独立,有共同财产关系,财产不分你我,又存在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亲情浓厚,他们之间发生的送财物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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