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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能否得到支持?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就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张某已经偿还了大部分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逾期罚...
3.农业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本案中的抵押权是不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是要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案中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所以农业银行可以善意地取得抵押权。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张到了其他物权,但善意取得也有限制,原则上不适用于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就是脱离物,法律对这一类物的善意取得有特别...
被上诉人夏津农商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一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明细催收通知书、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与我行签订合同后,我行依据合同向上诉人发放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的款项支付义务已经完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辩称,无事...
法眼观判76丨最高院再审改判:开发商未交房,房屋买卖及贷款抵押等相关合同经判决解除的,购房人不承担对银行按揭的还款责任。最高院再审认为,因越州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被解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建行青海...
金融借款案件裁判实务||银行放贷时未能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是否会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农行徽县支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并不影响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银行在放贷前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不影响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
上诉人辩称该保证违反其公司章程规定,且农商行吴淞支行存在重大过错,但本案中的保证合同系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农商行吴淞支行签订并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在没有证据证明农商行吴淞支行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这一代表行为系违反章程的越权行为,该代表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故原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有效,...
裁判概述名义借款人在实际用款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而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该委托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公司和银行。被告王某受其所在的单位委托以个人名义借款而归某陶瓷公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沙某作为借款人、某公司及某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50万元。此外,某公司与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商品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下获得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假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虽然是实际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借款,但一旦实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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