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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给予丁某、王某财物的价值要远高于丁某、王某给予何某财物的价值,即使双方存在一定人情往来,当权钱交易与人情往来交织无法明确区分时,可一并认定为受贿,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双方互送财物的时间无法合理对应、往来财物价值明显偏差且超出一般人情往来、财物价值与谋利事项相对应的,一般不属于人情往来,应当按照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提出,请托人如不给付财物,将来其不会再继续帮助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索贿。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或者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行为存在明显错误,主动向相对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以给予其财物为纠错条件的,采取的系从不利的结果角度向请托人释放信号,本质上系以...
杨某亮收受500万元借据的受贿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这一规则的逻辑理路是先确定同一请托事项权钱交易双方的目标数额,即: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作为同一请托事项未遂状态的总额,然后再与其他事项的未遂数额累计计算为全案未遂总额,最后与全案既遂总额比较,分别确定全案未遂状态总额对应的处罚和全案既遂总额对应的处...
司法疑难之491:收受干股或者承诺未来转让股权情形受贿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如在案例2张某受贿一案中,张某所收的30%干股已找人代持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际出资入股请托人控制的公司后因多种原因撤资,但请托人依然保留国家工作人员撤资之前的股权比例,视为股权已实际转让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颜某收取南某、刘某二人的借款利息831.89万元应认定为受贿犯罪金额。颜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
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1)...
【机关刊选登】律师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定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显然,破产管理人职责与权限均由企业破产法及...
要认定行贿罪,必须要注意四个问题,即是否谋取不当利益、什么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行贿罪论处的情形,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行贿罪论处的情形,主要是根据刑法第389条以及有关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
还有观点认为,实际控制人的履职行为应认定为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属单位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单位行贿。如果行为不是单位意志或不为单位谋利,则不属于单位行为,更不构成单位犯罪。考虑到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的,笔者认为,只要不是滥用单位主体资格逃避或获得减轻处罚,就需要根据金额大小、分配占比、行为动机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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