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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
第十九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账销案存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
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资)、国土资源、林业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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