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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不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本身即为法人的行为,因此,不论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均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归属。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人与行为后果的归属主体并不相同,相对人对此明知,若其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则构成《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之“...
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则上市公司既不应承...
与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不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本身即为法人的行为,因此,不论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均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归属。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人与行为后果的归属主体并不相同,相对人对此明知,若其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则构成《民法典》第154条规定之“...
李永军:论《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破产法在担保制度上的融贯性。该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典型的就是《民法典》关于...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某一担保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人亦应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以担保人之间分担份额的约定对抗债权人。但为贯彻原则上禁止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权的司法态度,《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专门规定,在担保人受让债权之时,担保人虽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在物权编第406条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作为其基本效力之一的制度背景下,第404条不再区分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并将“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规则整体吸收作为动产抵押的基本规则,从而使善意买受人免受担保物之上抵押权的约束,产生了对动产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普遍阻断效力。因此,在当前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应当以动产的登记公示替代“交付公示”或...
但也有判决指出,限制转让约定仅仅在抵押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根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其抵押权并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如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诉请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予以提...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4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该条司法解释旨在防止部分担保人通过受让债权人之债...
差额补足的概念、性质与法律效力分析。生效裁判在对《差额补足函》是否真实并合法有效、招商银行是否系《差额补足函》的权利主体、《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差额补足义务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如何确定等方面进行全面严谨分析的基础上,认定光大资本公司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的确系为招商银行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
其正当性体现为:买受人(即债务人)通过设立购买价款担保权而获得了新的责任财产,融资方(即价款抵押权人)在享有对该责任财产的第一顺位的受偿权不会影响浮动抵押权人对既有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同时浮动抵押权人还享有了对新责任财产的第二顺位的受偿权,当购买价款担保权因清偿而消灭时,其浮动抵押权可以进而获得第一顺位。而在赋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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