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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们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既然是“可以设立”,那么也可以不设立,在法典编纂征集意见时就曾引发过讨论。(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 阅1752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6:0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房(2009)274号 2010年1月1日施行】第7条规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阅1541 转8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5:36 |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 阅19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1:21 |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 阅1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1:19 |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 阅8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1:18 |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 阅82 转1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1:15 |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阅12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1:11 |
民法典新规:不成立业委会,业主也能让不合格物业下岗。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而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阅1062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1-07-15 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