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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在原成员国及新成员国中,在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国家,就条约的实施情况定期举行会晤,并且为了条约的宗旨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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