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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各中央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上年度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逐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入以及其他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不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的收入缴入国库,也不得将按制度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缴入国库。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对以前年度结存在财政专户中应缴未缴...
关于印发《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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