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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13岁幼女19岁“丈夫”被判强奸罪

 胡琳柟 2005-10-31
“娶”13岁幼女19岁“丈夫”被判强奸罪
 

  13岁幼女小芳(化名)因生活困难,被姨娘“嫁”给19岁的罗庆祥,重庆江津市法院日前判决其犯强奸罪。

  小芳的母亲是痴呆病人,其兄也未成年,其父病故后,她们一家三口在小芳的姨娘家生活。姨娘感到负担不起,就四处托人给小芳介绍男朋友。经商定,小芳嫁给罗庆祥为妻,鉴于她年龄太小,罗父以抱养女的名义将小芳带回家,准备待到结婚年龄时办理结婚手续。其间,小芳的姨娘告诉过罗家人,当时小芳尚未满13岁。

  2002年10月13日,小芳被带到罗家。当晚,在小芳自愿的情况下,罗庆祥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后因有人举报,罗庆祥被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案发前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小芳一家人的生活又完全依赖于罗庆祥,且罗的犯罪动机与恶意侵害妇女性权利有着较大区别。据此,法院判决罗庆祥犯强奸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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