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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楼程序及其注意事项[转贴]

 king9413 2005-11-15







一、收楼程序
1、发展商在收楼前十几天通过挂号信将收楼通知单邮递给买家,告知具体收楼的时间及须准备的资料。
2、买家应在收楼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通常是30天左右)内带齐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收楼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原缴交房款收据等单据、购房合同等)到指定单位(楼盘现场)办理收楼入住手续。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发展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3、楼房现场验收
1)发展商应首先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向住户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房间功能分区及标的物详列各项验收内容,如客厅楼板、阳台地面等等)与验收意见表(如《楼宇验收记录表》);
2)买家缴交身份证复印件、收楼通知书,领取房屋钥匙,并由商家接待人员带领,到所购楼房依双方约定的交楼标准查验楼房状况;
3)依原合同约定标准验楼;
4)验完楼后,买家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住户验房交接表》,同时将水表、电表底数抄在指定表格(一般附在《验房交接表》中);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楼宇验收记录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5)根据买家意见,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属可整改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天;
6)如对楼房基本满意,应在《住户验房交接表》上签字认可。
4、办理入住手续
1)换发票、缴交各项相关费用;
2)填写《住户档案表》、《入住协议》、《消防责任书》等表格;
3)领取《住户手册》、《服务指南》等各种入住手册及赠送品。

二、收楼注意事项
1、 做好充分准备
接到发展商寄来的收楼通知书起,收楼准备工作就应该开始。 收楼前的准备宜细不宜漏。首先应看清发展商约定的收楼时间,确定具体收楼日期。然后是要找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楼约定,充分了解哪些标的物是发展商必须交付的,交楼时你的权益有哪些。 其次,是要准备齐各种相关资料,包括申办产权证需要的原购房合同(契约),各期还款单据(发票或用于换发票的收据),如属按揭购房的要带上银行贷款合同,还有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员的相片,收楼通知书,等等。 最后,当然要找一位有经验的收楼专家做伴。如果身边有位懂房地产、建筑、法律或曾经买过房、收过楼验过房的专家或朋友帮忙,可以大大减少收楼验房细节上的疏漏。找多些人一起收楼,附带要准备的还有度量用的尺子等。
2、查看“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承担责任”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但有不少发展商在楼房未经验收时就发出收楼通知单,如购房者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有工程质量监管单位核验的质量级、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这两份文件是法律规定的收楼时发展商必须提供的文件,同样地,如没有这两份文件,购房者签字收楼后出现的各种问题均难以得到法律支持。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可拒不收楼。 因此,购房者收楼前可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楼。
3下列情况之一者,买家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受人可以不收楼;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之一出现时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由发展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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