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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

 天方夜 2006-02-24
我查阅到美国关于保险官司的一些司法原则:最基本的是尊重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当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由于保险条款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在有争议之处,法庭会尽量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此外,法庭支持消费者的客观合理期待——

“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的保险判例法上,发端并兴起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学说,倡导一种新型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法院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①该学说被普遍接受后,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由法院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或纠纷时适用。自合理期待学说被采用以来,美国保险业界掀起了一场“悄悄的自我革命”,业者间纷纷通过改良保险品种、重新设计保单内容、尽量以清晰的语言拟定条款等方式,自觉地顾及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学说的倡行,不仅促进了美国保险法的进步,而且对各国保险立法及其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尽管我们可以对友邦的行为从扣字眼的角度做出种种辩解,但是很明显,友邦公司的做法是故意曲解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的,其直接结果是极大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对其自身形象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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