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 由于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经营规模有大有小,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可以不同的分类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分类。
国家标准 GB/T 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规定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8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予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3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0]118号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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