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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WT985 2006-05-12
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
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
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
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
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 44 至前 41 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
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
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
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
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 98 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
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 81 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
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 74—前
49 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 700 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
织,②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
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
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
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
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
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
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
提为基础。①


币制的变革②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
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
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
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
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 12 铢或半两(7.5 克),半两二字铸在
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
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
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
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 1.5 克(或甚至轻到 0.2 克),和
以前 7.5 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 186 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
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 克)。四年后,
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 克),等于真正半


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 2652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265 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70 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7 页以下和 382—383 页的图表;

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 20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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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钱(7.5 克)的 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 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
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
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 180—前 157 年)。
公元前 175 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
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 1/6 两(2.6 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
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
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 157—前 141 年),上面提到
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
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①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
行了 50 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同时在公元前 144
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
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 120 年,
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 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
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②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
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 40 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
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③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 3000、
500 和 300 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 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
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 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
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
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
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
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①交纳赋税必须用这
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
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 113 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
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
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
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


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 3192 页。这两

人在《史记》卷三十,第 1419 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

和货币》,第 240 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

第 195—207 页。

③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 142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64 页以下);《汉

书》卷六,第 17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6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68 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 51 页。后者的看法是:

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① 《史记》卷三十,第 143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8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9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91 页)。如淳(公元 221—265 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

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

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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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
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铸币制度从公元前 113 年
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从公元前 118 年到大约公元 1 至 5 年这一阶段,
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 280 亿,假定年均铸量为 2.2 亿左右或 22 万贯(一贯
1000 钱)。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 742—755 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
32.7 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 1045 年是 300 万贯,1080 年是 586 万贯)。
① 看到公元前 1 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
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
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
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
制的大改革。②公元 7 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
12 铢(7.6 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 50、500、
5000——五铢钱。公元 9 年,即他作了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
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除去用金银、龟壳、贝
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钱有五
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布
是一种铲形的钱,③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 28 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
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
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
是小钱的 50 倍)。公元14 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
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 3.25 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
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 25 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
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
作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
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
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
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 24—26 年),有一段时间
曾铸造铁钱。①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 40 年决定
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 5 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
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
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
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
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


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7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24 页)。

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 53 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 版(剑桥,1970),第 78

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 300 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482 页以下、506 页以下。

③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

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 5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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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 两或 384 铢,245 克),价值铜钱一万。
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 10 斤金
或 10 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
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②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
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
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
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
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
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
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
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
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 100 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的和
平时期则低到 10 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
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 500
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
万钱和 2 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
帝时期(公元前 7—前 1 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
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
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 1 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 120 钱左
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 100 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

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剑桥,1951),第 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3 卷,第 510 页以下;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 134 页注 333、第 218 页注 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

的新探》。第 624—625、725 页(注 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1—72 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 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

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 633—6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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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
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
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
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
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
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
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②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
赋税,公元前 119 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
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
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
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
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
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
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
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
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 113 年,因少府的一
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 3 至 14 岁(后改为 7 至 14 岁)
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 20 钱;后改为 23 钱,其中 20 钱归少府,3 钱供军
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
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 2 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 59594978 人,假定 1/5 的人口是 7 至 14 岁
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 20 钱,那么总额就是 3.8 亿钱。①少府还有归它分管
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
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 5000 顷(57000 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 4000
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
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
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
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
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


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35—156 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 143 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 104 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 1640 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

算,则总数为 57671400 人。见毕汉斯:《公元 2 至 742 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 158 页。此外,还应

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 2 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 1%(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 15 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 300 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 16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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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每 1000 人四两(60 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
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 112 年,有 106
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
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 2 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
超过 638 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 380 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 1600 万钱。再
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③
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
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少府对每一个后
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
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
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
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
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25
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初期,霍光受到 1.7
万户的封地、7000 斤黄金(1050 公斤)、6000 万钱、30000 匹绢、174 名奴
隶、2000 匹马和一所住宅的巨大赏赐。①不仅如此,在国家紧迫时候,少府
有时还要资助大司农。在这些之外,还要支付它自己机构的铸币、薪俸、办
公等费用,以及拥有大量奴隶的水衡都尉的费用(据贡禹说,官奴隶的总数
超过 10 万,每年消耗五至六亿钱)。②
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地看出,汉帝国的财政规模是庞大的,据桓谭(公
元前 43—公元 28 年)的《新论》说,前汉政府每年取自人民的税收是 40 多
亿钱,一半用于官员的俸禄,另一半储备起来以应急需。少府的岁入总数是
13 亿钱。③《汉书》记载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的财政储备如下:
大司农经管 40 亿,水衡都尉经管 25 亿,少府经管 18 亿。④所有这些巨大的
数字都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详细记帐。
构成岁入和支出的项目包括谷物、丝麻、黄金和最重要的常用来表示总
价值的钱。虽然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是以谷物为单位来计算,但以钱交
纳的税占全部税收的很大比例,于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操持下每年有几十亿
货币流通。因而纳税者必须卖掉他们的产品去换取铜钱,这就给商人提供了
牟利的大好机会。
可能是这样:在秦代,平民向少府缴税时,宫廷所占用的比例大于政府
所占用的,但在整个前汉时代,政府的财政逐渐而稳步地扩大,终于和宫廷
财政的比例相当。后汉初期,光武帝(公元 25—57 年在位)进行了大的改革,
把少府的全部岁入转给大司农掌管;公元 40 年以后,水衡都尉的官署被撤
销,铸钱也成了大司农的特权。少府这时变成了只是办理宫廷杂务的一个行
政机构,并且日益为宦官所把持。除去盐铁的机构这个小的例外(这时归郡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和上面第 2 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 2947 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 3076 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 174 页以下、397 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新论>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

1975),第 49 页和 59 页注 21。原文的 83 亿被认为是 13 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 34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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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管),大司农这时成了当时唯一的国家中央财政机构。
后汉时期,货币仍继续在经济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据《后汉书》所开
列的公元 50 年的官吏俸禄,他们所收的一半是货币一半是谷物。①但是,货
币经济开始逐渐衰微。虽然纳税大部分还是付货币,但国家所得的硬通货(铜
钱)却越来越少,这是由于纳税的农民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小农处于地方上
有权势的地主的控制之下。最后,为了尽力弥补这个损失,在桓帝(公元 146
—168 年)和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政府对所有的土地每亩(0.046
公顷,0.113 英亩)加征 10 个钱,并卖官鬻爵。灵帝把用这种方法得来的钱
存贮在西园的所谓“万金堂”;这种行为完全不顾这样的事实:独立的宫廷
财政已成为一个长久的过去事情,不能以专制君主的独断行动来恢复。


税制


汉代的税一般说来有两种,即租和赋,两者的区别开始于春秋时期。租
原是人民献给统治者的贡品,作为在他的宗祠进行礼仪和节日活动的礼物。
它也叫作税,意思是人民把他们生产品的一部分分给统治者。赋起初是一种
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 15  公元 2—146 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 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 70%货币和 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 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25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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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 1/30 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
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 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
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
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⑤因此,遭自然灾
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 15 岁到 56
表 16  公元 2—146 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
为每人一算(120 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 189 年,为了增
加人口,规定所有从 15 岁到 30 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 钱),但后
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 40 钱。公元前 140 年,对有 80 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
免二算(240 钱)。公元前 52 年,一算减到 90 钱,公元前 31 年,进而减到
80 钱。后汉时期的公元 85 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
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
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 钱),为普通人的一倍。①口赋也
称口钱,征收对象是 3 岁到 14 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 20 钱。如上
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 3 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
费用。从元帝时期(公元前 49—前 33 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
对象的年龄只是 7 岁到 14 岁的未成年人。①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大概是
15 岁到 56 岁),税率是每人 3 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
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②


二三,第 2534 页的详细附注。

⑤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82、209 页)。

① 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 33— 前 7 年)以前,1 算并不固定为 120 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

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 51—68 页。

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 9 章关

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① 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 302 页以下)认为,对 7 到 14 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 23

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② 《史记》卷一○六,第 2823 页,《汉书》卷七,第 229 和 230 页的如淳(盛年期 221—265 年)的注(德

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70 页);《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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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訾即财产税是建立在个人自报财产价值的基础上,税率是每 10000 钱
一算(120 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 203 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
元前 119 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
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 2000 钱付一算,后者是每 4000 钱
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
(11.5 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
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
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
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
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
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③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
有从 15 到 56 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
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 23 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
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 56 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
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
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
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
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 2 厅黄金(0.5 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
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 81 年停止国
家专营时是每升(0.2 公升)二钱。①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
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
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
8 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
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②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
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
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
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
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
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
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


币》,第 20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162—163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3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78 页以下)。

①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9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0、375 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 10 万户的

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 1000 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 24 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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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算(120 钱)。最初实行是在公元前 203 年,与算赋同年开始,但到了公
元前 119 年,又被武帝大加改变。在这一年,对商人和制造商的税率猛烈提
高,前者(不论是否登记)的财产税是每 2000 钱付一算,后者是每 4000 钱
付一算。同年,对一般人的车征收一算,商人的车征收二算,所有长过五丈
(11.5 米)的船征收一算。
制定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人,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国家因军事花
费而引起的财政不足;政府以强力推行这些措施。对那些自报财产不全或不
报的人处以流放边境一年的惩罚,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检举人可得到没收财
产的一半。结果,很多大商人破产,价值万亿钱的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几
千名奴隶和每县按其大小从一百到几百顷的土地。所得到的奴隶被分配于政
府各部门,土地则分归少府和大司农。③
汉代的劳役有两种,即正常劳役(更卒)和兵役(正卒)。前者要求所
有从 15 到 56 岁的男子都要一年无偿服劳役一个月,在郡县从事工程和杂务
的劳动。兵役是挑选满 23 岁的男青年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兵。兵种视籍贯而
定。经过一年的训练之后,凡 56 岁以下的人应该服役一年,或守卫京师或去
戍边。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
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
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
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 2 厅黄金(0.5 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
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 81 年停止国
家专营时是每升(0.2 公升)二钱。①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
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
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
8 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
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②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
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
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
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
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
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
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


币》,第 209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162—163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3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78 页以下)。

①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9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0、375 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 10 万户的

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 1000 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 24 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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