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不足和缺陷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但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抑制状况严重
第一,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机构普遍经营业绩差,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其发展很难突破政府的种种干预,这一弊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体制的健康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到扰乱金融秩序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以及农村信用社异化成“二财政”无不与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有重要关系。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大量不良贷款也都存在政府干预的影子。第二,政府对农村金融管制的另一表现就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不能反映金融资本的供求状况,导致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盛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还要接受政府统一管理,要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因此,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一方面低利率借贷因为有“租”可寻,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另一方面贷款不按商业原则运作,不讲效益,不仅浪费了有限的金融资源,而且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形成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互相抑制的恶性循环。
(二)农村金融结构单一,金融市场效率低下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金融保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并没能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反而使农村金融进一步趋向垄断。改革促使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市场撤出其贷款业务,并关闭了农业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而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一般来说是低效率的。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不少农村信用社经营业绩差,效率低下,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根本无法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更不要说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三)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
我国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但这几个金融机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其功能定位不清又存在重叠,再加上政府在许多方面又管得太严、太死,导致了现行金融体系根本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甚至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太窄,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在的主要业务仅限于粮棉贷款的发放,随着我国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粮棉油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日趋明显,保护价收购范围不断缩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收缩,且呈不断萎缩之势,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和人力资源与现有的业务量相对而言明显存在资源浪费,其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更是远远不够。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大量流人城市,其支农作用大打折扣。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商业追求和政策性诉求是不能两全的,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盈利有限,不断从农村地区撒出也是符合其商业利益的,但这就大大降低了其支农的功能。
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趋势明显,由于缺乏政策环境的支持,其帮农、扶农的作用也成了一句空谈,表现在许多农村信用社以利润为导向,把资金运用于城市等。
四、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的对策建议
借鉴国外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成熟经验,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体制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转换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
不可否认,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要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该放的要放开放活,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有时候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后果更严重。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通过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一是减少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是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市场管制,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满足广大农民资金需求。
(二)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
农村金融结构单一,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重要原因。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求。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信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和民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并加强监管。其次,放开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并且一般没有抵押,其利率相对较高也是正常的;另外,利率的浮动也能有效地吸引资金对农村的投入,引导“农转非”的资金回流到农村,解决一部分农村资金来源问题。
(三)立足于为农民服务,重新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功能定位
借鉴国外经验,各国金融机构在支农职能方面要合理分工,支农信贷制度细化安排。主要安排有: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主要发挥其财政作用,借鉴其它国家通行的做法,今后要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对农村商业银行要加强引导,促使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比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政府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为社区发展服务,树立为农民服务的理念,同时政府在政策和管理方面也要加强对合作经济制度的保护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民;邮政储蓄要进行积极转型,按照市场化、企业化原则,组建邮政储蓄银行。
(四)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第一,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许多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作者简介:张志元(1963—),男,山东青州人,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区域金融、金融工程与资本市场;肖东平(1982—),男,山东栖霞人,山东经济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农村金融。
作者:张志元 肖东平 来源:《济南金融》2006年第06期
(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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