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科研考核是教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研攀登工程”、实现“一个特色,三个一流”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学校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的方针,结合各院(系)实际并考虑实施可行性,我校教师科研工作的考核由学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各院系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并由学校统一颁布。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一、考核合格基本标准 由各院系教授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1、合格的分数要求: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达标分数。 2、每学年教授在院(系)以上范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副教授在学科以上范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3、科研工作的分类按东师校发字(2000)23号文执行。 4、各项科研业绩的分值按本办法第二条“科研业绩分值”和第三条“学术影响分值”执行。 二、科研业绩分值 1、项目分值 A、B、C、D、E类项目分值分别为80、60、40、20、10分。其他未分类、有合同并有经费到校的项目5分。 2、成果分值
三、学术影响分值
四、分数累积方式 1、分值的分配 每篇论文分值的分配由作者中的通讯联系人负责。每部著作分值的分配由第一主编负责。项目第一主持人最少占分值的55%,其余45%由第一主持人分配。专利和获奖成果排名第一者最少占分值的55%,其余45%由排名第一者分配。 2、分值的计算 (1)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分值=项目分值+成果分值+学术影响分值 (2)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分值=3个学年度考核分值之和÷3 五、本标准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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