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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票大案看中国税收制度

 广南子 2006-11-12

  2005年11月29日,长沙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宣布了建国以来破获的最大宗的“1.13”假发票案件,查出的假发票票面金额高达3411.7亿元。缘何发票管理漏洞百出?又缘何假发票成为公安机关屡禁不止、却又无可奈何的问题?

    从发票大案看中国税收制度的弊端  

    ◎ 文/李继友

  随着长沙假发票案的破获,假发票又成为众多人议论的话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4年十大涉税案件”中有六件存在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假发票的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显而易见,在犯罪份子疯狂制造假发票的背后一定存在着数额巨大的“需求市场”,那么为什么为数众多的企业要铤而走险去购买假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三:其一,现行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性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严重超出其承受能力。其二,我国实行的“以票抵税”的发票税收制度自身存在很大漏洞。其三,税收征管制度不合理。

  根源:纳税人税收负担过重,税收杠杆失衡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过分强调税收的“聚财”功能,而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表面上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实际上背道而驰,导致纳税人负担过重。而发票作为财务核算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成为决定纳税人纳税额度的关键链条。可抵扣的发票额度直接影响到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种的应纳税额。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受某些行业本身特点的限制,部分企业的进项税额很少,如煤炭行业,导致企业税收增值税负担偏重,严重超出了企业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不惜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采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但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诸多限制,而这些限定并没有从企业的经营实际去考虑。这样在本来就已经很高的33%的税率前提下,很多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行为,如商业回扣等却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国家规定的有关扣除项目标准也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如实际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已经远远超出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多出的部分就要进行纳税调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部分企业便采用超出部分以报销的方式发放给员工,间接导致企业购买发票。

  在营业税方面,也存在着纳税人负担过重的情况,如大部分娱乐企业的税率为20%。但根据调查,娱乐业企业心理的承受税率不超过5%。面对相对过高的税负,娱乐业为顾客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屡见不鲜。而顾客对假发票的识别能力也非常有限,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识别发票的真伪。

  总之,由于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整体负担过重,导致企业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想尽办法增加成本费用支出,隐匿收入。发票在财务核算中和税务稽查中的特殊作用,使之成为企业偷逃税款能够披上“合法外衣”的重要手段,在正规发票取得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假发票便粉墨登场,形成了巨大的“需求市场”。

  “以票抵税”漏洞百出,发票税收亟待解决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由于过分强调“以票抵税”,导致发票成为企业之间进行商事活动的惟一凭证,只要取得发票就代表着一项经营活动的存在或终结。这样,发票就成为整个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链条,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企业的收支情况都会因为发票的取得而改变,企业如果想偷逃税款,只要取得发票,便万事大吉,苟且之事就可以堂而皇之。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发企业千方百计去取得发票。另外,部分行业由于面对群体的特殊性,不需要或很少开具发票。如装饰行业,有的企业便采取“不开票不入账”的情况,隐匿收入变得非常容易。由于我国的税务机关普遍存在“查税看票”的情况,而从不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在一些西方国家,发票不是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惟一凭证。除了对发票进行监管外,国家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允许动用大数量的现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资金的流入和流出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税务机关通过银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流出状况进行监测。这样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弱化了发票的“一票千金”的地位,使得发票恢复了仅是作为“书面证明”的作用。

  在发票税收下,决定了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因为发票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在发票税收下,税收不能真正反作用于经济。由于发票的种种缺陷,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情况始终存在,且无法避免。

  税收征管制度不合理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设计上,存在许多不合理。主要体现为,税收制度是站在方便管理者征收的角度设计,不是从方便国民的角度和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在目前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上,采用的是单位代扣代缴,一刀切的形式。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家庭负担比较重的个人,通过购买发票抵扣费用来代替工资,从而减少工资的额度,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想法就相对比较强烈。

  综上所述,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假发票泛滥的问题,除了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外,必须从根本上杜绝假发票赖以生存的“需求市场”。这就需要在税制和征管方式设计观念上有所转变,减轻纳税人的过重负担,合理设计征管流程和征管方式,只有解决了税收体制中的诸多弊端,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税。A

  (作者为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从假发票案件看我国发票税收制度的合理性

  ◎ 文/管强

  发票是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然而,应当看到的一个现象是,每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十大涉税违法案件中,都至少有一半以上属于制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发票违法案件,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旨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发票制度与现行如此猖獗的假发票案件有何关系?发票税收制度的存在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我们有理由质疑发票税收的合理性。

  发票税收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的税收是主要依靠发票来承载和反映税收的税收制度,一般称之为发票税收。在发票税收下,不仅征税凭票,退税也凭票。尽管发票在我国是计税的重要依据,但发票却不是真正的法律证据,要真正求证经济活动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惟有对照货币资金的真实往来和实际运作。在任何情况下,发票都不能作为移送、起诉和宣判的关键。

  由此可见,正是因为发票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以票定税”这种发票税收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不合理的。也恰恰是因为发票税收制度的存在,才从根源上导致了目前发票虚开、造假现象的屡禁不止以及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概括地说,发票税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发票税收制度下,发票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惟一“合法”计税依据。纳税人都有着减少税款支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天然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正是由此,在当前纳税人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用”(这里咱们姑且都称之为假发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的前提下,一些纳税人对于假发票的所谓“黑色需求”必然导致发票制假、贩卖的大肆蔓延。

  其次,发票税收制度下假发票的存在使得纳税人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造成了自身利益的不必要的损失。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保障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同时也为了制止纳税人使用假发票,从政策上直接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各类假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的凭证,而不区分纳税人取得假发票的主观意愿和是否确实存在此项经济业务。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规定,诚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纳税人对于假发票的需求,但这种只关注发票真假而不看重经济业务本身的政策导向恰恰也是以票定税发票税收制度的一种体现与强化,无异于是将本应由征税机关承担的打击控制假发票的责任转移给了纳税人,由纳税人额外地承担了辨别区分真假发票的义务。这种制度设计下,纳税人很可能因为在没有防范的情况下因取得假发票而使本来真实的业务无法合法地抵扣税款,无形中承担了非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取得假发票的经济损失。

  再次,现行的发票税收制度赋予了发票太多的功能,发票即是税款,税款即是发票。但发票既不是货币,又不是有价

证券,却承担了货币和有价证券的职能,可以说功能与地位明显不对称。这恰恰又是发票税收制度设计本身的一大不合理之处。与此相对应,发票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权力有限,也很难承担发票肩上的诸多重任。因此,仅靠税务机关来行使现行发票税收制度下发票的诸多职能实属困难。

  由此观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在发票税收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依法治税,因为发票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在发票税收制度下,税收不能真正反作用于经济。由于发票的种种缺陷,纳税人的偷税情况将始终存在,且无法避免。在发票税收制度下,不可能真正做到效率优先。不论是手工方式,还是金税工程,发票的运作无非是货币资金运作的翻版。因此,发票的运作始终是一种重复和浪费。

  “存在即为合理”的现状下如何对待假发票

  在质疑了现行发票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性之后,我们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发票制度,在这种存在即为合理的现状下,我们应当如何整顿发票市场,尽量减少发票犯罪的可能性呢?

  首先,加大对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制售假发票的起刑点是25份以上。这样就只能根据犯罪分子制造多少份发票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最多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从打击角度来理解,国家对假发票犯罪从定罪量刑这个标准来看,处罚力度远远不够。

  其次,加大对于故意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发现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多以罚金来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足往往会使很多人铤而走险。因此,在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的时候,应当调查他们购买发票的动机是什么,比如说对于为了虚增成本,以此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目的的企业,应当按偷税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说是一些公务人员,为了侵吞国家的财产,去购买一些假的发票拿去报销,就构成职务犯罪了。对于这些问题,均应当依法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以法律作为保障的根本。

  再次,建立真正的货币资金电子化的现代税收是治理之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商业行为均围绕经济进行,而经济利益又依赖于货币资金的往来运作产生联系和发挥作用,离开了货币资金的往来运作,市场经济将没有任何存在价值和意义。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货币资金的往来运作,牢牢抓住货币资金的产生和发展,才能真正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灵魂,才能真正把握现代税收制度前进的方向。货币资金电子化对社会经济领域所有货币资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决定了现代税收应是货币资金电子化的税收。只有货币资金电子化的税收,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发票税收面临的诸多问题,成为真正的现代税收。

  (作者为中瑞华恒税务师事务所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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