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核算
(一)收入的性质。新制度第八十三条对收入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正确理解收入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四点:收入从金融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收入可能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收入只包括本金融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收入必须要与取得该项收入相关的费用相配比。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新制度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制度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条分别对金融企业各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作了具体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手续费收入,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保费、分保费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收入的基本账务处理。为正确核算与监督金融企业收入,一般需设置“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证券发行”、“证券销售”、“中间业务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确认收入时记贷方,结转收入时记借方,期末无余额。下面以商业银行为例,将有关账务处理简单说明如下:
银行对应计贷款按月计提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按季结收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应收利息逾期90天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银行确认结算手续费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保管箱租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时,借记“活期存款”或“银行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中间业务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中间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银行确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款项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银行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同业”、“系统内借出”等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收入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一)成本和费用的性质。新制度第九十一条对成本和费用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费用和成本是两个并行使用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成本是相对于一定的业务而言所发生的费用,即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与所发生的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业务相联系,而不论发生在哪一会计期间。而费用是资产耗用,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与发生哪种业务无关。
(二)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分保费支出等相关支出。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运用。此外,金融企业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三)成本和费用的基本账务处理。为正确核算与监督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一般需设置“利息支出”、“保费支出”、“分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买入回购证券支出”和“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确认成本和费用时记借方,结转或转销时记贷方,期末无余额。下面以商业银行为例,将有关账务处理简单说明如下:
银行定期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发行债券(应计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或结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息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银行发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同业”、“联行往来”、“票据融资”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 银行发生各项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存放银行同业”、“现金”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手续费支出”科目。 银行发生各项业务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周转金”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利润和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利润的组成。新制度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金融企业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相关利润组成。
(二)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新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2)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3)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4)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5)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作如下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三)本年利润的核算与结转。为核算与监督金融企业利润的形成过程和组成内容,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对金融企业每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进行核算。结转收入类科目余额时,借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支出类科目余额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息支出”、“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资产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等科目。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度终了,“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四)利润分配的核算及其账务处理。为核算和监督利润的分配(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积存余额,金融企业应当设置“利润分配”科目。金融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如果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应按其差额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其“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利润分配”科目年末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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