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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

 勇生 2007-01-02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备注
1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 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4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5 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6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7 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8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9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1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3 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延期筹建、设立、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4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5 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6 邮政储蓄网点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7 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18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变更营运资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  
19 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0 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1 农村商业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2 农村合作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3 农村信用社(联社)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4 信托投资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5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7 汽车金融公司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8 外资金融机构法定重要变更事项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9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0 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关闭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2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  
33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4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5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6 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7 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8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9 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0 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  
4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业务品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保留
43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44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9条:外资金融机构……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清偿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109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复业的,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5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扩大服务对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19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2002〕第1号)第39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6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65条:……,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动用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  
47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102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  
48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70条: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应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  
49 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 1990年4月13日)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50 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下放
51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33条:外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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