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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三十天,每天背多分——经济法背诵版00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李朝云律师 2014-10-31

1.【第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2.【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第三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有权进行进行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4.【第38、39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5.【第37条】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口诀:分支停业务,股东分红利,董高转资产】

6.【16—21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①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②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 ③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④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管理办法;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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