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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昵称zkwnl 2007-01-12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具体申办流程可参见《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第十四条。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向当地省通信管理局询问。

答:备案审核通过信息与用户名不对应,请与当地省通信管理局联系,查询用户名及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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