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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性推理———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独角兽论坛]

 幽篁 2007-09-24

索性推理

 

 

———根据南京鼓楼区法院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

南京小伙子彭宇帮助摔倒的徐寿兰老太,反被老太和她当警察的儿子以撞倒老人致残为由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36419.3元。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第四次开庭做出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人民币45876.36元。此判决一出,民众震惊,舆论哗然。

拜读此案之判决书,满眼所见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如果……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根据社会情理……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文字表述。故“可以认定”,这是一次缺少证据主要依靠推理做出的判决。

既已推理而判,索性推理以论。本人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也稍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和“常理”,愿对本案所涉被告、原告和法院诸方“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之处,或何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试为推理。

推理一:彭宇应诉过程中的“不作为”说明了什么

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第三次开庭前,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判决书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接到传票成为被告后表现出与“情理相悖”的不作为,就此推理如下:

先说情理:身正不怕影子斜。彭宇如窦娥一般愿意相信“官了”,即使成了被告,依然坦然上庭,充满自信。否则,他“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请律师,找证据,抓理由。对比之下,老太一家在老人重伤治疗期间就起劲地作为,就很是显出忙呼呼急吼吼了。

再依法理:本案是徐寿兰告彭撞人,谁主张谁举证,你徐老太应该举出彭撞了自己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之条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彭宇相信原告徐老太不可能造出是被彭撞倒的证据——事实始终证明如此——自己也没有什么需要反诉抗辩的,只等着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当然,等他明白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对方能量超人,自己一介草民怕是要吃亏时,赶紧作为则已来不及。只落得个“时机不能令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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