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劳动部将《劳动法》该条规定的权利的性质定性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参见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因〈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的规定。
② 有人认为,于此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纂于《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仔细探究会发现,《劳动法》第102条适用的前提条件足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假如我们将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视为条件的话,那么只有当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不符合这一条件时,该条方适用,因此,用人单位很难援用该条规定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