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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效果更值得期待

 linda1168 2008-01-07
需要时刻警惕的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消解法律威力的制度和举措

  王根生

  作为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劳动合同法在体现民意、代表民生和反映民愿方面的价值追求令人欣慰。透过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所集中爆发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现象,以当前的情势提前探究和预测法律实施带来的效果,不失为一件非常有价值意义的事情。

  微观层面。短期内,对树立劳动关系运行主体的契约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是压缩甚至消灭事实劳动关系的生存空间,解决用工的短期化问题,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其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劳动合同法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律被动调整劳动争议多发态势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中长期看劳动合同的质量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多元化的用工模式会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会逐渐适应法律的规定,而劳动合同运行细节调整的法制化水平和执法力度将成为左右法律实践效果程度的两个关键因素。

  中观层面。短期内,用人单位会仔细衡量各种用工体制的成本和收益,以理性经济人的角色选择性地确立自己的用工制度,立法者所希冀出现的较稳定劳动关系的良好愿望会落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效果将不会很理想,相比劳务派遣制度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和有序,非全日制用工则将出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范化发展迎来了难得的机遇期,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组织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资方的人力资源管理权限;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成效会更为明显,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上的底气会更足。从中长期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会在法律的强制推行和不断产生争议中逐渐深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肌体;集体合同制度和内部劳动规则的民主性将持续体现,从而有力地增强劳动者集体的维权能力;除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其他新型的用工方式将继续走在法律的边缘,劳动契约的边界逐渐模糊化,将影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履行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中一定程度上还难以一时摆脱严格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用关系之间区别的泥塘,追其根源,不仅在诸如实习或者勤工俭学、保姆等一些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上面临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而且在劳动者分层分类的劳动关系出现复杂化趋势下,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要素判断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没有精良的法治理念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难以胜任的。在劳动者分层保护制度运行上,理论、立法和执法实践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相信,相关配套性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出台速度和质量将成为左右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因素。

  宏观层面。短期内,能有效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是不容置疑的;用工环境也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劳动法配套法规的出台而得以改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显性的形式增加不规范企业的用工成本,遏制资本在与劳动博弈中的强势地位;经济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的争论将持续一段时间;经济高速增长与低成本劳动力市场优势的关联性讨论也将随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达到顶峰。从中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能否成为企业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一剂强心针,需要拭目以待;作为基础性的法律手段,劳动合同法能否在一定程度上扭转长期以来劳动法整体功能发挥偏于疲软问题,将取决于刚性法律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吻合度、配套性法规完善度和实际执法的力度,特别是附在劳动合同之上的各项实体性权益的法制化程度影响并不在劳动合同法之下;鉴于以往劳动法实施的经验与教训,需要时刻警惕的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解法律威力的制度和实践举措,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努力贯彻立法意图和精神,则劳动者幸甚!国家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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