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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能否成为银行“霸王条款”的终结者?

 昵称17433 2008-02-27

许霆案能否成为银行“霸王条款”的终结者?

  据报道,2006年4月21日,山西打工仔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某ATM机上发现一个秘密-----取款1000元银行卡里才被扣了1元,因而他分171次取了17.5万元,三天之后其返回山西老家;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并被法院于2007年12月初一审判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上诉,近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此案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了近一个时期以来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话题,并纷纷为许霆“鸣不平”。
  然而,在我们关注许霆是否有罪的同时,是不是也还应该关注一下银行的某些“霸王条款”呢?如“离柜概不负责”的银行之店堂告示。换句话说,ATM取款机不也是柜台的一种形式吗?法庭不是也认定了ATM取款机是银行的延伸了吗?因而反过来说,如果是ATM取款机少支付了钱,持卡人会得到银行的补偿吗?法院会受理这样的案件吗?可现实中,银行即不会补偿持卡人的损失,还会以“离柜概不负责”拒人于千里之外,法院就更不会受理了。此是不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既然离柜概不负责,那么银行又凭什么追要多付出的款项呢?
  据报道:事后得知,ATM取款机出错是其运营商广电运通对系统升级时留下的漏洞。虽然该公司公关总监詹敏不愿透露详细信息,只表示“事情处理得很好”,但证据显示,事发后第六天―――4月27日(2006年),商业银行尚未报案,广电运通已经赔偿了银行损失的196004元。如果此报道是属实的话,是不是该银行已认可了自己的“离柜概不负责”之店堂告示了呢?
  法庭是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的,而从很多的报道(特别是电视画面)、评论看,众多人士均把“盗窃金融机构”等同与盗窃国库,此是否是在我们的潜意识里还是认为商业银行还是国家的呢?因而盗窃国库就应该判刑严重些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又应当如果来理解“商业”这一问题呢?而商业银行如果破产的话,储户不也是要自担责任和损失的吗?
  又据报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表示,经过调查,检察院认为许霆案中‘银行有失误,但达不到渎职犯罪的程度’。陈武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而商业银行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属范围。”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并不等于国有的,其主体是“股东”,而“股东”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就根本不存在渎职问题。所以,追究责任、渎职也是股东的事情。不知此理解是否对呢?
  使人有些遗憾的是,我们的商业银行在对待储户、持卡人等方面仿佛并没有股东的概念,常在有意无意间把自己当成政府的代言人,或“二政府”,难道不是吗?如“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拒储户于千里之外的“霸王条款”不就是很好的佐证吗?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或许,许霆案是我们重新认识、理清商业银行的各类股东(特别是政府股东)与储户(持卡人)、国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当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商业银行是否是在以市场经济形式在运作,而司法机构又应当怎样的来对待商业股东与储户的法律行为和关系。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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