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养老保险金补缴有规定2006-12-04 15:53:29 来源: 大河焦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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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养老保险补缴滞纳金是如何规定的?
2004-10-18 16:35:16 南京市 根据宁政发[1998]269号文和宁劳福字[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
(1)对1995年底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中断养老保险的职工,属个人原因的,不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属单位原因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均以相应年份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另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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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 2007-9-26 ) 山东威海
按威劳发【2001】4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应自任临时工或民办教师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转招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当地实行固定工养老保险统筹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个人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单位补缴基数,按全部补缴职工当月缴费工资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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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的意见 泸市劳社养[2004]6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1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提出以
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几种情形及补缴办法 (一)参保单位未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或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经核实或经稽核确定 企业有欠费金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详细列明缴费单位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区别
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等情况,要求欠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
参保单位接到《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 内书面报告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各类城镇企业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参保条件新参保时,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历年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本金、利息,并加收滞纳金。
(三)欠费单位在办理其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应补缴的欠费不得低于按欠费单位参保职工人数计算 的平均欠费额。
(四)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漏报职工往年缴费基数而补缴的,应补缴本金、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参保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按期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按期申 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参保个人,社会保险机构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告《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之日满60
日加上缴费限期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人员,要求补缴原在企业中断缴费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原 始资料,并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可由个人补缴应缴的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其应补缴本金、利息和加收的滞纳金后,++++++应一并缴 纳完毕。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补缴款项后,应为职工记载补缴期内的缴费工资、缴费月数和缴费金额,及以后年度账户累计数据,并按规
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利息从补缴费所属期次月计算至办理补缴时上月底止。++++++++++
(九)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征收滞纳金,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以及上述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实施。 (十) 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几种情况 (一)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个人帐户对帐形式对帐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两年内未提出异议的。 (二)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个人帐户对帐形式对帐后,虽然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两年内提出异议,但是其实际缴费基数不低于本人上一年 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并且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不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对以前年度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 (四)++++++++++职工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后,对以前年度的缴费情况有异议的。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积极防止新的欠费发生。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和社 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做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欠费清收和职工续保缴费工作,积极防止各种情形新的欠费发生。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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