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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尧案重审开庭 证据真伪成焦点(《财经网》 2008-10-17)

 一醉的酒坛 2008-10-18

刘尧案重审开庭 证据真伪成焦点

《财经》记者 王晓林    [10-17 22:26]     共有5条点评

刘尧在此次重审中对所有指控及证据均称之为构陷及伪证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晓林】10月17日,深圳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重审在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当日,在长达8小时的庭审中,复杂而漫长的质证成为占据时间最多的主要庭审环节。许多在此前原审一审、二审中被辨方质疑的证据,经过检方补充后再次出现在法庭上,但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仍引发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而被告人刘尧也在此次重审中对所有指控及证据均称之为构陷及伪证。该案当天没有宣判。
  2006年底,刘尧的家乡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村民因集体土地被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违规占用,双方产生纠纷。刘尧应村民之邀为派头村提供法律服务。
  刘尧在查实该地并无合法审批手续,且多数农民没有拿到合理补偿后,为村民提供风险代理,向富源公司索赔征地补偿款。后来在法庭上,刘尧表示其代理费用为索赔成功后的补偿款的20%。
  2007年12月11日及12月17日,刘尧两次带领村民前往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对方停工,双方发生争执。当年12月19日,刘尧被东源县公安局拘留,并于今年1月17日被东源县检察院批捕。2008年6月,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判决书称,在两次冲突中,刘尧均指挥其他村民拆毁、推倒模板,并烧毁木条,分别造成施工单位损失50615元及4780元。因此,法院认定刘尧及其他两名村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及九个月。
  此案因涉及律师维权的边际界定,刘尧案宣判后,在全国律师界激起较大争议。2008年9月22日,刘尧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广东省律协、深圳市律协均派员参加。9月24日,广东省河源市中院发出裁定,称因事实不明,该案发回原审法院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被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在于,证明刘尧涉案金额的关键证据证明力不足。在原审二审中,刘尧及其律师认为对其定案金额认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在一审时并无单位公章,而在二审中却突然出现了公章,存在疑点。对此检方解释此为复印机调色不当所致。
  10月17日重审法庭上,这份鉴定结论再次原样被检方提出,只是同时提供了鉴定结论,即制作单位东源县物价局的证明,证明之所以原件没有公章仅仅是因为工作疏忽,并不影响其证明效力。
  在原审二审时,刘尧坚称,自己当日所烧毁的木条及推倒的模板,价值仅几百元,有当地电视站的工作人员的现场视频可以证明。一审诉前交换证据时,公安部门曾出示了自己录制的证明现场被损坏的视频,然而显示录制时间为发案后的第十天,在此期间现场并无证据保全的措施。在刘尧的辨护律师再度提出此疑点后,公安部门提供的该段视频被一审法院以无播放设备为由不予采纳。
  这段视频在10月17日也终于现身,但与前次以光碟形式储存不同,此次该视频的载体为一盘磁带。据东源县检察院解释,上次提供的现场视频为根据此磁带翻录所致,所以出现日期错误,故今天找来了母带。
  辨方则表示,与上次视频在屏幕上出现了录制时间不同,今天播放的视频全程未出现录制时间,不排除该视频为经过加工后的视频,需要对该视频资料进行鉴定,以确认是否被剪辑过并重新翻录到磁带上。而就同样一段视频内容,原审一审中作为证物提出时,说明了录制者是当地电视站工作人员,此次重审一审中提出时,却说录制者是当地派出所副所长。
  此次重审,刘尧态度较原审二审时略有些急躁,庭审刚一开始便要求书记员及检察员回避,因“他们都参与了原审一审,应当回避”。其要求被法官当庭驳回,称此要求不符法定要求。审判长再次拒绝了辨方律师要求法庭调取东源县国土局2007年11月下发的要求富源公司停建该水电项目的通知,称此通知与本案无关。同时辨方要求出庭的所有证人也再次统一表示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庭作证。
  当天质证时,刘尧对每一份证据均要求亲自过目,并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休庭时,刘尧向家属表示因法庭拒绝向他提供纸笔纪录,所以今天庭审担心漏掉关键证据,故较前次更为小心翼翼,这也使得当日质证速度异常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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