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会为社会利益牺牲自己的利润吗?
如上所述,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公司会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润并且不会遭受严重的经济后果,不过他们在实际中是否会这么做那是另一回事。本节讨论的就是关于这种牺牲利润行为存在的实践证据。 在解读这些证据之前,我们要明白,做出关于CSR的推论有以下一些困难:首先,检验公司的行为是否比环境规定做得更好是困难的。关于公司环境表现的数据通常是非常有限的,同时要观测到违反现有事实的情况是困难的,所以也就难以证明公司牺牲了利润。另外,通常整个行业会一起从事CSR活动,这就没有了对照物。而且即使当公司是单个行动时,由于无法观测到的因素,要知道公司的行为是出于社会责任还是为了潜在的盈利也是困难的。做关于盈利和CSR活动之间的研究时最容易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例如,由于很多高科技公司的排放很低(与发电、重工业或资源开采业的公司相比),1990年代的高科技泡沫在“负社会责任的商业行为”与股票回报之间创造了一个人们想象中的但却是虚假的相互关系。另外,正如上面讨论过的,公司可以有很多方式从公益项目的投资中获利。许多行为都会对公司的盈利产生影响,只不过是短期或长期的差别而已,短期利润的减少过后却是长期利润的超常增长。因此,要证明一个行为真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而牺牲利润是极其困难的。 当然,要猜测动机和结果会更加困难,虽然大多数公司通常是受社会和收益两方面的推动。管理者嘴上可能会说社会责任是他们行为的动机,但实际上却是受利益的驱使。也可能管理者会使用盈利性来证明他们做出的社会公益选择是正确的,而实际上这种行为只产生了很少的利润。 4.1 公司会做得更好吗? 要确定公司是否参与了CSR活动的第一步是看他们是否做得比规章制度规定的还要好或者看他们是否参与了造福于社会并为此开支的活动。我们通常会考虑五个来源的证据:政府的自愿项目、行业的自愿活动、个别公司的自愿行为、企业慈善捐款和股东决议。 理论上说,公司参与政府的自愿项目可以被视为是CSR行为的证据,很多研究都给出这样的结论。在这方面有好几种模式。第一,大型公司更倾向于参加自愿项目。第二,生产终端产品或受到民间组织以及消费者巨大压力的公司更有可能参加。第三,排放高或服从法律记录差的公司更愿意参加自愿项目。第四,一些因素会影响公司的参与,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身份、研发开支、组织文化、管理层的判断等。不过,人们对政府自愿项目产生的环境效益与执行这些项目所使用资源的机会成本(这些资源也可以用来做其它事,产生其它效益)之间是否为净收益还没有一致的看法。 除了政府管理的自愿项目外,行业协会也会发起自愿活动。例如,1989年由美国化工厂商协会创建的“责任与关爱”项目就要求参与的企业采纳关于环境和社会的10条指导方针和6条管理方法。总体上看,这个项目是不成功的,因为它并没有为遵守的厂商提供多大的好处。类似的例子还有核能运作协会(Institute of Nuclear Power Operations,INPO),该组织是因为1979年宾夕法尼亚州哈里斯堡三里岛一家核电厂的反应堆融化事件而建立起来的。第三个例子是“持续倾斜”( Sustainable Slopes)自愿项目,其任务是公告滑雪场的环境表现并鼓励他们改进。这些例子说明公司可以利用舆论,虽然对实际产生的环境效果还存有争议。 总的说来,行业发起的项目与政府管理的自愿项目显示出相同的参与模式,即大公司、知名公司以及环境记录不好的公司更愿意参加。不过同样没有系统的证据证明,产生的积极环境影响大于社会成本。 公司是否在从事自己建立的CSR活动的标准是看公司有没有CSR计划,有没有环境管理制度或是否在公司内部鼓励做出有益于社会的决策。这些计划通常有名义上的目标,采用全面的管理方法做到遵守环境和安全法案,履行合同的规定和自愿的环境义务,进行环境及社会影响和风险的管理以及其它问题。这些制度通过允许公司管理环境和社会问题在商业方面的事宜而使之受益,同时这些制度也可以为公司提高环境质量和做公益事业而服务。 其中一个这样的机制是ISO 14001,这是一个国际标准,它为监督环境输出、控制环境过程以及提高环境表现提供指导方针。要证明自己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这个标准,企业(或任何组织)必须由第三方审计师审计。资本密度、竞争强度以及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与企业是否自愿遵守这一标准密切相关。 关于公司是否参与了自己发起的CSR活动的最佳证据来源是关于社会责任行为的独立研究报告。令人吃惊的是,许多研究报告里的公司处于发展中国家。对这种现象可能的一个解释是工业化国家的公司需遵守很多环境规定,这样就很难判断他们的行为是法律要求的、避险还是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相比而言,在发展中国家,关于污染的规定执行较差或者根本不存在,这样要辨别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就容易一些。 企业捐款给慈善事业的证据证明了一个假设,就是企业可以而且确实会将公司资源投入到CSR中。其中平均捐款占税前净收入的百分比从1930年的不到0.5%增加到1960和1970年的1.1%。总的说来,企业执行官和其它高管对企业慈善捐款的金额和方向有着高度的控制权,即便他们的公司已经建立了独立的慈善基金情况也是如此。不过慈善捐款可以被债权人剥夺。总体上看,财政状况较好和监督约束较弱的企业进行慈善捐款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外,企业捐款对公司收入和边际税率(marginal tax rates)的反应也很敏感。 股东有时会要求企业遵守道德或其它方面的要求。2005年,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提出了348项关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议案,其中177件获得通过。平均来看,这些提议获得的支持率在10%到12%之间。2003年到2005年美国获得最高比例投票的25件关于社会政策的议案中,只有6件获得过半投票的支持。股东议案的通过以及支持比例能够反应企业管理层的政策。 4.2 存在牺牲利润行为的证据吗? 根据我们对CSR的严格定义,比规定做得好是CSR的必要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获利。一个测量公司为社会责任而牺牲利润的方法是计算参与和不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司间的利润差。实际上,大量的文章,至少有17篇对这种关系进行了研究。[8] 最近和最全面的研究是Margolis、Elfenbein和 Walsh的报告。在对167个案例里企业财政状况和公益表现之间的关系进行后验分析后,他们发现27%的分析显示正相关,58%显示无重大关联,2%显示为负相关。[9]Margolis、Elfenbein和 Walsh认为,这些证据说明CSR在整体上对企业收益率没有影响,但指出有大量证据揭示存在正向因果关系:盈利的公司愿意参与更多的CSR活动。 CSR与收益率不相关的发现与市场均衡理论(market equilibrium)是相符的,公司会投资于社会公益项目直到他们的边际回报下降到市场的整体回报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的CSR投资是非盈利性的(它不产生经济租金economic rents),不过也不会赔钱。对大多数公司来说,这意味着CSR行为会为自己支付费用。 这些结论给了我们一些告诫。第一,在评估社会责任和股票回报的关系时,我们应该知道并非所有负社会责任的公司都在现实中牺牲了利润。许多行业,比如软件开发很少造成环境和社会问题。第二,许多在研究中使用的CSR衡量方法与我们在本文中的定义不符。因此,对收益的测量结果更多的是与除CSR之外的无关因素如广告、慈善捐款或其它相关联。 总之,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的证据是缺乏的。大量证据显示,多数公司把社会公益活动看成是传统的商业活动,好比广告和研发。他们更多从事的是有限且能获利的社会公益活动,而这有利于他们实现财务目标,而不是进行完全利他的社会公益活动。因此,虽然持续行为的支持者认为对环境负责从长期看一定会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但社会责任与盈利之间的关系最好被描述为有些公司有时在有些公益活动上能获得长期利润。 5.公司应该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吗? 即使公司可以、能够以及确实为社会利益牺牲了利润,一个重要的问题仍然存在,即他们应该这么做吗?换句话说,公司有必要为了更广泛的社会利益而采取这种行为吗?回答这个问题有两种方法:第一,我们将公司的实际CSR选择与其它的可选CSR进行对比。对任何公司来说,可选的CSR包括解决各种私人和公共问题的一系列项目,它们的花费各不相同,产生的环保和盈利程度也千差万别。例如,一个发电厂的选择有: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或其它物质的排放;转向使用可再生燃料;执行工作培训项目使当地社区成员受益;向慈善组织捐款或采取任何其它“负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但问题是公司实际选择的CSR是否会是最理想的那个呢? 第二种方法从公众的角度对允许的CSR行为(比如允许公司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和禁止的CSR行为(比如要求公司只考虑使股东利润最大化)进行了对比。为了评估这两种方法,我们使用了一系列的标准,包括社会福利以及法律、政治和社会方面的考虑。 5.1社会福利 在CSR里的社会福利标准要求:1)公司应当投资于产生最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项目;2)如果在允许CSR行为时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高于CSR行为被禁止时,那么该标准倾向于支持CSR行为。 CSR的效益包括为个人带来的直接福利,比如居住在发电厂附近患有哮喘病的人因工厂自愿减排而受益。如果公司能自愿根据外部因素在内部调整,那资源将得到更有效的分配。当然,我们无法提前预测公司是否会减少外部的生产活动以达到最高效的水平。 CSR的直接损失是产量降低导致的成本升高和因此产生的高价格,此外,股东收到的回报也会减少。不过,有些股东知道他们的利润被投资在社会公益项目上,他们可以使用这些公共设施,因此也是受益的。 有很多理由让人相信,公司进行的不是最有利于社会的CSR投资。受预算的限制,他们不会选择能产生最大社会效益的活动。这是因为影响公司CSR决策的因素很多而与社会效益和成本无关。 首先,公司的CSR投资选择受经理人偏好以及公司性质的影响。比如,有些经理人喜欢建造艺术馆,而另一些则喜欢提供人们负担得起的房屋。当委托/代理问题主导着CSR时,这种特殊的个人偏好因素是很可能出现的。类似地,公司关于CSR活动的选择还受其产业性质、公司规模、技术能力以及相关技能、地理位置和现有规定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与社会效益和CSR的成本无关,因此它们对公司的影响将导致非最佳效率。 其次,虽然公司可能完全了解一项CSR活动的成本,但他们在评估社会效益上可能会缺乏经验,这可能导致他们选择低效的环保项目。第三,公司可能在实现社会目标的方法和制度上犯错误。例如,公司把利润捐给慈善机构一般可以取得更高的社会回报,因为这些机构专注于提高社会福利的工作因此可能是最适合这项工作的组织。所以当公司在为低效CSR活动提供资金时必然会减少他们对更有效率慈善机构的捐款。最后,CSR活动的选择受公司牺牲利润能力的影响,赚钱多的公司最有可能为社会利益而牺牲利润。当然,牺牲利润的机会成本对这些公司来说是巨大的,因为不这样的话,他们可以把资源投入到他们的业务上从而挣更多的钱。 虽然我们有以上理由怀疑公司关于CSR的决策可能并非最佳,但我们相信公司的CSR投资还是会增加社会福利。首先,公司能获得它们现在和未来污染活动的信息,包括治理成本。这些信息可以让公司制订更好的策略,而获得资讯能力较差的政府机构就没有这样的条件。其次,公司有相关的专业技术和执行能力。第三,政府的政策受多种目标的影响,追求社会最大福利只是其中之一。因此,政府保持政策不变,允许企业的CSR行为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净效益。 许多类型的CSR活动——从降低特定物质的排放到保留开放空间——受联邦、州或当地法律、法规的管理。这些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水平通常低于最佳要求,公司在CSR上的额外投资能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增加的社会效益超过增加的社会成本)。另外,有些社会公益活动解决的是尚未列入法规的环境问题,但在科学或政治上引起巨大关注(比如全球气候变暖)。这这种情况下(比如政府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时),CSR活动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净收益。不过,考虑到现实中公司很少会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因此从CSR活动中产生的整体净收益,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不可能很大。 5.2 法律、政治和社会考虑 虽然合法本身并不等于社会需求(有证据表明有很多合法的但社会不需要的活动),但有些观察家还是把合法性当成是判断很多行为的标准。在第二部分里,我们提到过在美国和其它普通法法系的国家里,虽然在实践中由于商业判断规则和执行的问题,CSR并未被禁止,但为社会利益而牺牲利润却并非完全合法。 用于反对CSR的一个论据是它不符合民主程序。因为没有理由可以让社会相信公司的选择和优先事务应凌驾于一个民主政府的选择和优先事务之上。有的观察家认为公司已经在太多的方面主导着现代人的生活,因此人们不希望他们同时控制公共商品的供应。 当然,如果要对社会责任进行广义的解读,那企业确实有义务保持较高的道德水平并从事造福社会的活动。在对23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公民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态度的一项调查中,公众看起来支持这样的观点:即西方企业应“为自己设定更高的道德标准并帮助建设一个更好的社会”。不过,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这样的国家里,企业应当“赚取利润、缴纳税款、创造就业和遵守法律”的观点占主流。 5.3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与工业化国家有巨大的差异,关于CSR问题的答案当然也会不同。例如,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规定通常执行的不够。因此,工业化国家以前使用过的一些花费较高的干预措施在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换句话说,在发展中国家CSR会带来显著的社会福利净收益。 发展中国家对CSR的关注正在增加。主要是因为法律和合同在发展中国家执行较差,所以阻止会侵蚀未来经济增长的活动就变得很重要。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对投资者的大力保护是十分需要的,这样才能支撑私有化和市场经济的政治生命力。允许经理人将利润用于社会公益项目意味着赋予经理人实质性的判断权。当然这样做也存在风险,就是这种判断权可能会引诱经理人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牟利。 6.总结和结论 本文从环境的角度讨论了公司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的理念(CSR)。本节中我们将对一开始提出的四个问题及其答案进行总结:公司在股东信托责任的范围里会这样做吗?他们能持续地这么做吗?公司会这样做吗?以及公司应该参与这种牺牲利润的活动吗? 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我们指出经济学家和商学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企业经理对股东利益最大化具有信托责任。不过让人有些惊讶的是,这个观点的法律基础并不坚实。虽然司法记录显示,它是支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但它同时给公司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也留下了法律空间。法庭尊重经理人的判断(商业判断规则)有效地保护了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管理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美国,公司被禁止为公众利益而牺牲利润吗?如果是这样,这样的禁止能实现吗?对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分别是“也许”和“不能”。美国的公司法支持股东优先理论,但如果经理人声称CSR活动与公司未来的获利有关联,那商业判断规则就为他们留出了退路,使他们可以将公司的资源投入到使公众受益的项目上。 法律允许公司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并不等于公司在面对竞争压力时能够持续地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况下,参与开支巨大CSR活动的企业都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降低工资、缩减其它开支、获得较少的利润、支付较少的股息以及接受由此带来的经济后果。在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后,公司的股票价格由于回报率的降低而相应地下降,吸引新的资本将变得困难,因为回报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它短期的经济后果还包括市场份额损失、保险和借贷成本增加以及声望受损等。从长期看,公司可能面临股东控诉、被收购或倒闭。 适者生存理论认为从事不可持续CSR活动的公司会被淘汰出市场。既然看来这一进程的结果无可避免,为什么公司还要选择参与不可持续的CSR活动呢?首先,从事不可持续CSR的公司通常在不完善或受政府干预的市场占主导位置,因此他们可以不受弗里德曼的进化规则影响;第二,委托/代理问题可能引导经理人做出让公司参与短期CSR活动的决定,即使这些活动在长期无法持续。 公司在现实中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的证据是缺乏的,大量证据显示大多数公司把社会公益行为视同于传统的商业活动。他们会从事有限的但却是有利可图的公益活动而不是进行无私的捐助,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给公司的财政目标做贡献。 虽然可持续商业行为和“三重盈余(triple bottom line)”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对环境负责将最终给企业在长期带来更高利润,但要准确描述公益活动和盈利之间的关系时也许这样说更好:有些公司有时会从有些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长期利润。 公司是为了社会的利益而参与CSR活动的吗?更进一步说,政府应该允许这样的行为吗?允许CSR在现实中是有利的。现有的环境要求通常低于最佳保护水平,公司在这方面的额外投资能增加社会福利。从这个角度看,CSR应该被视为是政府规定的一个有效补充而不是替代物。 [1] 见Wood和 Jones(1996)以及 Mohr、Webb和 Harris (2001)的相关评论。 [2] 其它两篇座谈会上的文章由Lyon和Maxwell (2008) 以及Portney (2008)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讨论CSR。 [3] 这四个问题最初由Hay、Stavins和Vietor (2005)提出。 [4] 例如,许多美国的州已经制订了允许企业经理人考虑除股东外其它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法令。 [5] 此外,29个州有允许经理人考虑非股东利益的法令,范围包括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 [6] 例如,Clark援引了1968年的Shlensky v. Wrigley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伊利诺伊州法庭允许Chicago Cubs公司的总裁兼大股东小William Wrigley拒绝在Wrigley Field安装灯光设备,因为他相信夜间体育赛事会影响周边的社区。 [7] 公司有很强的经济动力利用任何可能的市场力量。一个公司如果要保持市场竞争力,在理论上它可以将CSR的成本传递给它的供应商和客户。 [8] 参见Aupperle、Carroll和Hatfield 1985; Wood和 Jones 1996; Griffin和 Mahon 1997; Orlitzky 、Schmidt和 Rynes 2003年的文章。 [9] 其中13%没有报告用来检验样本重要性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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