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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局---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

 徐徐读书 2009-03-15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10-28 18:27  来源:  阅读次数:1  

豫政[1992]6号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改革开放,振兴河南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设置的奖励,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第三条奖励应坚持政治表现与工作实绩相结合,以功定奖;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保卫国家利益、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个人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升级、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通令嘉奖。    .
  集体奖励一般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通令嘉奖。
  省政府可根据需要对集体和个人授予其它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由批准机关在荣誉称号前冠以省、市(地)、县等名称。
  第六条劳动模范称号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一般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记功。乡级以上政府领导干部由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由本级政府批准,其他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记大功。县处级以下人员由省人事厅批准。
  升级。县处级以下人员,升一级的分别由各市地和省人事厅批准;升两级的,由省人事厅批准。
  给予政府系统省管干部记功、记大功和升级奖励,由省政府批准。    ’
  劳动模范由同级政府批准。
  通令嘉奖由省政府批准。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单位评选的由授予单位批准;省系统评选的由省人事厅和省主管部门批准。
  给予政府工作部门奖励,由本级政府批准。
  给予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由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单位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10%,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
  省系统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一般不进行表彰活动,确实需要的要报省政府批准。评选的比例,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评选劳动模范,省每五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县每三年一次。评选要有一定的比例和数额的限制。
  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可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受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应发给奖章、证书或奖状、奖杯,并可同时发给适当的奖金或奖品。奖章、证书、奖状、奖杯由省人事厅统一设计、监制。
  第十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奖励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l%提取,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奖励基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同一事迹受到不同层次的奖励,按最高奖励的奖金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奖金或奖品。
  第十二条劳动模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其它奖励均属一次性奖励。各种奖励均不得与“农转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录用聘用干部挂钩。   
  奖励升级后首次遇到调资时,应予保留,不予冲销。再次调资时,应作为基数。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严肃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到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应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骗取奖励的纠正和荣誉称号的撤销,按原批准奖励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凡以省政府名义或省系统进行的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要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向省政府申报计划,迳送省人事厅审核,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关于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直属机关开展“焦裕禄杯”竞赛活动,在全省工业战线开展“兴豫杯”竞赛活动,在农业战线开展“红旗渠精神杯”竞争活动,在县以上城市开展“三优杯”竞赛活动,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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