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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部分)

 沈默 2009-05-16

美国宪法修正案(部分)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
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1791〕(1-10:又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1791〕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
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
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
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
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1791〕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
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1804〕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Due Process and Equal Protection)
第一款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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