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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之五-纳税人收到的财政拨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sidai 2009-06-01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计税收入总额划分为三类,一类是不征税收入,另一类是应税收入,再一类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法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它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是指应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包括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免税收入的含义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免征所得税的收入,它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税收优惠的范畴,一旦税收优惠规定到期,可恢复为征税收入。目前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那么,在上述不征税收入中,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有应税收入的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全部属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范畴呢?
  答案是否定的。纳税人收到的财政拨款范围较广,凡经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专户管理拨出的都属于财政拨款项目,如有对纳入预算管理的组织的财政拨款,也有财政直接拨付的科技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项目资金,还有因特别事项而形成的财政返还、税收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然而,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法中列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收到的政府财政拨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就其他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纳税人收到的财政拨款则要纳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纳税人收到财政拨款,应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承担相应税收的,另一类为征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划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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