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物业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能成功,覃先生来到其他部门,希望执法部门能够出面制止并拆除非法装修。
后记: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到记者发稿时止,楼上装修业主已经与覃先生取得联系,希望妥善解决此问题。记者也希望此案得到快速稳妥的解决,并希望所有人在装修时既要考虑自家的情况也要照顾邻里的感受,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有关规定。
市房产局:我们没有执法权
6月6日,覃某来到沈阳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行风办的工作人员对此装修行为很是气愤,当即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的贝经理,希望立即制止装修行为,让装修业主向物业公司、覃先生签订保证协议,如果出现漏水等一切损害楼下利益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覃先生还被告知,由于房产局没有任何执法权,需要执法局来解决此问题。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执法局反映
6日下午下班前,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李副处长认真地接待了覃某。李处长认为,从情理上讲楼上的装修肯定令人难以接受,会给楼下住户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由于下水管从平地上走,也有堵塞的可能,存在着安全隐患。但从执法依据来看,建设部的《住宅设计规范》虽然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主要是适用于设计部门,是否能适用于民用装修,还有待于法院的认定。李处长建议,可以以楼上在大厅厅上建隔断增加楼屋负荷向执法部门举报,由行政执法局来处理。
居民拆改装修要履行哪些手续
据了解,无论是房主装修自己的住房,还是施工的个人都要履行相应手续。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条规定,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不涉及拆改主体、加大荷载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要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房管站、所)登记备案。其中不包括零星室内装修。
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通过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能岗位证书后,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其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需持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需持暂住证,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参加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技能岗位证书,从事家居装修劳务。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务。
物业有义务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在整个过程中,物业公司一直认为自己只有调解权没有执法权,那么物业在此案中到底有无责任呢?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及三十九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房屋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如果违背此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委员会予以解决;解决不成的,报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