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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窃和官员受贿的不同结局

 光头 2009-06-21

保姆偷窃和官员受贿的不同结局

发表于 2009-06-21 11:03:26 类别:时光杂谈

26岁保姆娄某因一念之差拿走雇主家中一块价值13万元的名表,虽然事后她出于害怕将手表又放回了原处,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崇文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10年。(6月20日《北京晚报》)

该案的判决,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近年来官员贪污、受贿罪的判决结果,并且自然会两相对比,“官员贪污、受贿轻判、保姆偷窃重判”现象值得关注。

让我们看看近年来对一些贪官的判决结果。

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57万多元。2004年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石兆彬,非法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60万元。2002年3月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19万元。2006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原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委办公厅主任孙路一,受贿5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涉案金额4.8亿美元,仅判12年。

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2.6亿元,也仅被判死缓。

原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生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总价值4.7亿元,仅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受贿超过千万元甚至亿元仅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已是比比皆是。

我们再来将小保姆偷窃案和贪官受贿案作一些简单的比较:

从二者所侵害的主体看。偷窃的小保姆侵害对象是雇佣她的主人;而贪污、受贿官员侵害的对象则是雇佣他的国家和人民,也就是他的雇主。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偷窃雇主的财物。

从二者的危害性来看,小保姆偷窃的物品价值,是衡量雇主受害程度的最直接因素;那些贪污的官员,和偷窃主人财物的危害性应该是一致的。而受贿的金额,给雇主带来的利益损害往往都是数倍于受贿金额。因此,受贿罪给雇主带来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偷窃罪。

一个有意思的法律现象值得法律工作者去研究,那就是目前我国的受贿罪一般是是比照贪污罪量刑的。

从二者的量刑标准来看,盗窃罪量刑标准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受贿罪量刑标准中的“数额特别巨大”是10万元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受贿和盗窃的金额在十万元左右,则法律显示受贿罪的危害性小于盗窃罪。

从二者减轻处罚的要素看,一些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贪官都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小保姆娄某也是因为“能够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单从判决结果看,小保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似乎有点重了。

此外,娄某还被判处1万元的罚金。这对于收入微薄的小保姆来说,无疑是一个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本案小保姆被判决,很容易让我们想起前不久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的事,她在机场垃圾桶旁“捡”到14公斤的足金金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没呈报,深圳警方决定以涉嫌盗窃罪将她起诉,有法律人士透露,一旦定罪,由于数额巨大,她将面对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罚。

这样的比较,也让我想起现行如“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对于贪污受贿分子的袒护,“嫖宿幼女罪”对强奸犯的袒护等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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