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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委对厂长任免干部如何监督

 春天第故事 2009-08-14

企业党委对厂长任免干部如何提出建议的探讨

天津港务局党委组织部



  企业党委如何做到对厂长提名的中层行政干部任免方案积极地提出建议,并妥善处理发生在原则问题上的分岐意见,是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三个条例”中有关精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此,我们从企业党委的角度,就以下三个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企业党委在行政干部任免问题上应明确的几个原则界限。
  1.正确理解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
  党管干部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的原则。我们认为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在于坚持用党所制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标准条件去选拔使用干部,以保证党对干部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党的干部政策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只要做到这一点,不管是党组织任免干部,还是厂长(包括不是党员的厂长)任免干部,都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
  2.企业党委要保证和支持厂长行使任免中层行政干部的职权。
  厂长任免中层行政干部,是由他的法人代表地位决定的,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党委要积极支持厂长正确行使这个职权。在企业中大部分厂长虽然是党员、党委委员,但他们在任免干部时,是处在法人代表的地位,依法行使职权。厂长对党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这并不违反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委必须明确这个原则,不能强调党内民主集中制而限制厂长行使职权。
  3.党委必须保证和监督党管干部的原则在企业中贯彻执行。
  党委对党管干部原则的保证监督,是党委对企业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任何消极、放任、推诿和与己无关等不负责任的态度都是错误的。
  4.坚持党政各尽其职,责权相一致的原则。
  在任免中层行政干部的问题上,厂长有对人选方案的提名权和任免的决定权;党委有对厂长提出的人选方案的建议权和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权。厂长和党委都要正确有效地行使各自的职权,同时又必须各自承担与职权相一致的责任。
  5.在分清职责的基础上,党政要协调配合。
  在干部任免问题上,党政不能各自只强调自己的职权,必须在分清职责,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基础上,做到顾全大局、加强联系。厂长要尊重党委的意见,党委要积极主动提出建议帮助厂长决策,共同做好工作。不然则势必影响企业中层行政干部任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党委提出“建议”的内容和具体做法。
  1.党委提出“建议”的形式。
  从目前我局一些企业的做法看,党委提出“建议”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召开党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一是不召开党委会,分别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我们认为党委会讨论形式利多于弊。这种形式有五点有利之处:(1)全体党委委员都可以参加会议,正常情况下均能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对干部人选的看法;(2)可以互相补充情况,经过讨论分析,能够把一个干部的德才表现主要优缺点、特长等较全面地摆出来;(3)是党委委员的厂长,可以在党委会上充分讲清自己提名的理由;(4)可以体现党委会集体的意见和智慧;(5)厂长可以直接了解多数党委委员的意见,对厂长的正确决策起到促进作用,对不恰当的方案起到约束作用。
  但党委会讨论形式也有三点弊端:(1)有的党委成员之间存在不团结,平时缺乏思想交流,或因人际关系复杂等问题,往往不容易做到畅所欲言;(2)有时主要领导同志提出意见,有的党委委员就不愿意再发表相反意见;(3)党委会需要等齐多数党委成员才能召开,有时影响厂长决策的效率。这几个弊端我们认为经过不断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搞好党委成员之间的团结,达到思想一致,心情舒畅,是能够得到克服和纠正的。
  另一种个别征求意见形式,是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委成员意见,然后进行归纳、整理成党委的“建议”。此做法的有利处是:(1)党委成员可以毫无顾虑地发表意见,表达真实思想;(2)党委成员不需要集中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其弊端是:(1)党委成员对干部的德才表现掌握不全面,往往是印象多于对工作实际情况的了解;(2)个人的看法往往缺乏分析,加之其它因素,难免有片面性;(3)厂长不能直接了解多数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对下决心拍板决策,有可能造成困难。
  根据我局所属单位的情况看,这两种党委提出“建议”的形式,以第一种较为适宜。当然第二种形式也并不违反“条例”规定的原则。我们认为根据自己单位党委班子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也可以兼而用之,以第一种方法为原则,但是在时间紧,任条急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第二种形式,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2.党委“建议”的原则、内容和重点。
  (1)“建议”的原则。党委对厂长提出的干部任免方案提出建议,其最重要的一点,是分析和权衡任免方案的利与弊,这是党委“建议”的关键所在。它是由党委在行政干部任免问题上的职责所决定的,是同厂长有任免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建议”应该是分析型的,而不仅是表示行或不行,赞成或不赞成的单纯表态,更不是决定型的。这是党委应该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否则势必影响和干扰厂长的行使干部任免权。其次党委“建议”可以反映党委内部的不同意见,但必须进行归纳,意见要有倾向性,观点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2)“建议”的内容。我们认为党委“建议”应该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逐个地、全面地分析干部人选的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状况,主要德才表现,主要特点、长处、短处等方面;第二,分析干部任免方案的利与弊,并提出克服其弊端的措施;第三,分析干部在这个岗位上是否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建议”内容绝不能只是罗列每个党委委员的意见,而是帮助厂长分析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利和弊,以坚定厂长的拍板决策。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委积极配合的态度和主动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职能。
  (3)“建议”的重点。党委的“建议”应该能把干部的主要德才条件较全面地反映出来,但是应该把握住重点。这个重点,我们认为应该是干部任免方案是否符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党委对此负有责任。
  3.“建议”的产生和转交。
  (1)党委“建议”从产生到最后转交厂长的工作,原则上均由企业党委书记负责,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企业的党委组织部负责。
  (2)在接到厂长提出的任免方案后,党委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组织部应主动与行政干部主管部门互通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
  (3)组织部将了解和平时考察所掌握的干部德才表现(包括职代会评议干部的意见),主动向党委成员介绍,为党委会讨论做充分准备。
  (4)组织部受党委书记委托,归纳党委成员个人的意见或党委会讨论的意见,并写出综合材料,即党委“建议”。
  (5)“建议”材料由党委书记签字后,转交厂长。
  党委“建议”对厂长决策起到重要参谋作用,厂长参考党委“建议”,自行决定任免。在厂长做出任免决定后,党委要积极配合厂长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厂长的决定得到落实。
  三、党政发生原则分歧意见时进行处理的方法。
  党政在用人问题上,有时发生原则分歧,这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进行正确妥善的处理。我们认为在有关环节上,有必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企业有所遵循。
  1.首先明确什么是原则问题。
  在干部使用上,始终存在着原则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又很难划出一条线,分清哪些是原则问题,哪些不是原则问题。因此,我们对属于原则的问题也只能勾划出一个粗略的框子,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补充。我们认为应属于原则问题的有以下四个方面:
  (1)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状况、群众基础、四化标准等方面,明显不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
  (2)对干部任免职务的理由和原因,在事实上有明显出入的;
  (3)不顾干部条件,搞任人唯亲,或严重打击报复的;
  (4)违反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造成人才严重浪费的。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有的干部在某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工作经验不足,业务水平偏低,组织能力不强,群众基础较差等问题,一般不应属于原则问题。对此,企业党委可在充分分析利与弊的基础上,将“建议”转告厂长。如厂长没有采纳而仍坚持任免,党委应支持厂长行使职权,并积极提出补救措施,配合厂长共同做好工作。
  对于党委和厂长对某个干部都考虑安排在自己系统内,因而发生分歧意见,这也是非原则问题。党委应主动同厂长交换意见,充分考虑干部特点,适才适用,做到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2.党政在原则问题上发生分歧意见的处理方法。
  (1)在用人上的原则问题,党委要认真对待,尽职尽责。在党委会和“建议”材料上要明确指出问题的严肃性,不能含糊其辞。如果党委未能发现或未提出意见,也就没有起到保证监督作用,党委要对此负责。
  (2)党委对原则问题提出意见后,厂长仍有不同看法,如果属于认识上的问题,党委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同厂长共同理解政策的界限和严肃性,帮助厂长提高认识。如果属于厂长个人品质、意识上的问题,党委要采取适宜的方法,对厂长提出严肃批评。倘做不到这些,属于党委失职。党委还要明确,这时的职责是帮助厂长提高认识,而不允许强迫或采取强硬手段迫使厂长改变任免方案。
  (3)厂长如果仍坚持个人意见,党委在继续做好工作的同时,应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也是党委失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严重违反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厂长决定,给予纠正。企业党委应积极帮助厂长接受上级部门的纠正意见,并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
  以上是我们对企业中层行政干部任免时,如何体现党委积极提出建议,起到保证监督作用和在党政发生原则分歧意见时,党委应妥善处理的方法等问题的一点粗浅意见,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研究,不断充实完善,使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使“三个条例”在企业中得到正确、全面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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