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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府机要保密制度

 安一安一 2009-08-25
         保密制度的起源  
        中国历史各朝衙署公堂,也就是政府各级机关,都有着各样的保密制度。我国有文字记载的保密思想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商、周时代。《周易》中对保密的思想以及君、臣各自应承担的保守秘密的责任做了最初的阐述。《易·系辞上》中有:“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大意为,乱子的发生是由于不慎的言语而引起的。君主如果不注意保密则会失去臣子,臣如果不注意保密,则会招来死罪。秘密的事如果泄漏,则要妨害事情的成功。所以,君子考虑问题应谨慎周密,不能妄出言语。
古代的保密制度是随着保密思想的产生而建立的。在夏、商时期,就已初步有了兼有保密职能的官位“文书”,负责处理有关的政务和军务秘密事项。这大概是保密制度最早的雏形。
        保密制度的形成
         到了西周时期,社会形态已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封建制的国家机器日趋完整和强化,统治者对于事关国家安全利益的各种军政要事的保密更加重视,保密方法和手段也随之逐步完善。这时的保密事务由六官中的大宰主理,来往文书的保密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相关的保密制度也较以前健全。如当时发明了“一合而再离,三发而一知”的阴书。即将三支竹简竖放排列,横着书写文书内容,写完后,将三支竹简分开,每支简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然后将三支简分三次递送。收文者只有收齐三支简才能全部知晓其内容。由于是分开递送,所以泄密的可能性很小。这是我国古代文书保密的一种有效方法,也为后来的文书保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史记》载,秦始皇在山上看见丞相李斯出行的车队过分煊赫,说了两句表示不满的话,在其身边侍候的宦官中,有人给李斯通风报讯。后来秦始皇又看见丞相出行,车骑清简,纳闷之余顿时觉悟:“此中人(即宦官)泄吾语。”遂下令调查,因为没人承认,最后竟将当时在场的宦官全部处死。这起不辨皂白的格杀勿论,自然为后人所指责,但他从此也获得了绝对的信息安全保障。
保密制度的发展
       汉承秦制,把“漏泄官省信息”定为大罪。汉元帝时,有人举劾槐里县令朱云酷杀无辜,皇帝尚未就此作出批示,主管官纪监察的御史中丞陈咸预先向朱云透露消息,让他“上书自讼”,结果陈咸以“漏泄省中语,下狱掠治”。又皇上欲诛车骑将军张安世,被老帅赵充国劝阻。赵充国的儿子中郎将赵和同僚喝酒,将这起外人不知的事吹了出来,被人“上书告泄省中语……下吏,自杀”。汉代不少官员因“漏泄省中语”罢官、判刑或自杀,甚至连皇亲国戚亦无幸免。当年孔夫子云“为政慎言”,并倡导“三缄其口”,其“多言多败”的警告,到这时都成了事实。
      不该说的别说,不该问的别问。怎样管好自己和亲属的嘴巴,奉公守法的官员们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规矩。
       首先,凡在机要部门或场所供职的人,自觉回避公务以外的人事交际。最出名的事例是汉成帝时任尚书令的孔光,此人为孔子第十四世孙,牢记乃卓诳谔诲,“沐日归休,兄弟妻子燕语,终不及朝省政事”有人好奇,问他长乐宫温室殿的台阶前所种是何树木,“(孔)光嘿不应,更答以它语”
      其次,防止现场或隔墙有耳,尽量用笔代嘴。汉魏的文书流转制度,凡属机密,都封盛锦囊。
      最后,就是不在私宅撰写文件,家属不许进入签押房(即办公室)。
同样是“漏泄”,有的免官而止,有的则送性命,可见量刑上并无定准,或许也和漏泄信息的机密程度有关。此外,君主对这些问题看轻或看重,也是原因。比如南朝齐的几个皇帝,多具“平民风度”,交游复杂,无所谓信息保密,近侍、宦者俱得任意出入宫禁,“台阁案奏,月数十日乃报,或不知所在”,原来许多机密文件都被“宦者以裹鱼肉还家”了(《资治通鉴》卷一四二)。
      保密制度的完善
      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的转折点,是在唐代。一方面,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开始全面推行信息交流制度,另一方面,因内外、部门、层级、官民以及信息性质、机密程度各有所区别的缘故,信息安全更受重视,相关的法制也趋于细密化。
唐律,凡事关征讨、捕寇等军事治安方面的机密,有泄露的,本人斩首,妻儿流配二千里。与外国间谍书信往来,或明知其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停留、隐藏的,一律处绞刑,泄露属于应该保密的重大事件,处绞刑。凡“非大事应(保)密”而有泄露的,以最初泄露者为首犯,从重处罚;凡“辗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
        在制法严明以相威慑的同时,唐朝更注重从纪律方面加以强调。如中书门下为决策机构,非召约,外人不得擅入,后来又要求先向御史台申请登记。机要部门严禁随意出入之外,不许在家办公也是制度。此外,经手封缄后盖印文书而擅自拆开偷看的,也属于犯法。唐律规定,如私拆印封文书是密件,比照泄漏机密罪减本刑二等,就是判徒刑三年;如非密件,也要处笞刑。如系误拆,又没有看,可以原恕,不过这得有人证明。
       五代以后的政府机关保密制度及相应的立法定罪,基本上都沿袭唐代传统。以两宋为例,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最为重要。和唐代一样,两宋也以运筹决策、起草诏制的中书省为重点保密单位。从总体上比较,两宋君臣对保密制度的执行远不如唐代。君主对保密制度贯彻不力,大臣们的松懈自然难免。史书上,两宋官员在家撰述章奏的故事不少,为此而泄露闯祸的也有。南宋在对金对元战争中,从来就处于被动挨打地位,信息安全没有保障也是原因之一。
       沿袭到清代,其保密制度的严密,堪称为最。《大清律例·吏律》规定,凡漏泄讨袭敌国军队、收捕反逆贼徒信息的,斩首。近侍官员漏泄常事的,杖一百;漏泄密事的,斩首。由皇帝“钦定”的官员处分则例规定,军政长官送呈奏章的副本,或投送各部院的密封揭帖,皆须由各机关首长亲拆和登录,以防因假手他人而泄密。各级衙署间的往来文札,如系紧要者必须密封投递,并由各机关首长亲拆收贮。任何题奏事件在未经发抄(即登录"邸抄")以前,官员之间“不得互相谈论,如有漏泄,将承办官降一级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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