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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安:论宋代的保密与泄密丨202107-112(总第1733期)

 思明居士 2021-07-31

论宋代的保密与泄密

郭志安

摘 要

有宋一代,由于社会矛盾和民族斗争的复杂化等而造成泄密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防范泄密,宋廷采取多种举措以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并建立了相应的奖惩制度。宋廷的保密制度和举措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并对维系政权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加强保密、防范泄密的相关制度、举措建设与以往历史时期相比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对当今保密制度建设也有着一定的历史借鉴和启迪意义。

关键词

宋代;保密;泄密;举措;奖惩

作者简介

郭志安(1973—),男,河北滦南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宋史研究。

有宋一代,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以及民族斗争的复杂化,“庙堂之论,军国之机,漏露宣泄,患害随之”。由是,保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就成为维系其政权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因之而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举凡“军国机宜大事”均在保密之列。本文拟在既往研究基础上,对宋代的保密与泄密作进一步探讨。

一、宋代泄密的主要途径与种类

宋代政治斗争的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对外军事斗争的长期存在等因素,导致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领域多有泄密现象发生。其泄密的途径和种类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因巩固自身地位、结党营私等而泄密

在宋代政治斗争中,泄密常被作为大臣巩固自身政治地位、结党营私的一种手段加以利用。如嘉祐五年(1060年)十二月,张彦方被揭露“依托越国夫人宅诈为官告,卖与富民,广受赃贿”,而开封府对此事却不敢彻查。宋廷拟命朝官杜枢负责勘察,却是“录问方行举驳,未及施行漏泄于外”,以致被迫改命谏官陈旭等人。元符(1098—1100)年间,外戚向宗良兄弟也曾“交通宾客,漏泄机密”,并以之作为结交大臣的手段而加以利用。

在宋代政治斗争中,泄密时常被作为诬告、打击对立势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而被加以利用。如元祐六年(1091年)七月,贾易在被贬谢表中诬告苏辙“漏泄密命”而令苏辙“缘此再贬知广德军”,苏轼认为这主要是缘于贾易作为程颐的死党而“专欲与颐报怨”。在宋廷的崇文抑武政策下,泄密也被作为打压武将的一种手段予以利用。如绍兴十一年(1141年)十二月,何铸、周三畏等秉承秦桧之意构陷岳飞父子时为岳云编织的罪名之一即是“与宪书,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为传报朝廷机密事”。

(二)军事情报的泄密

在宋、辽、西夏、金等政权的相互斗争中,各方都极力刺探对方敌情,故而导致军事情报的泄密常有发生。就宋朝而言,其军情泄密的途径、种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文书、私人书信传递中的军情泄密。一是宋廷对部分递铺士兵的选任、管理不严等造成军情的泄密。如绍兴七年(1137年)九月,宋廷在其明堂大礼赦文中即谈到,各路铺兵因其衣粮不能按月支给而多有逃窜、冒名等现象的发生,由此导致“缘所持文书内有干边防事务,窃虑冒名人夹带奸细,偷藏递角,漏泄事机”。二是边境与内陆往来的信件也会导致一定的泄密。如元丰四年(1081年)九月,陕西、河东用兵的相关军情在河北沿边州军内被传播,宋廷认为此“显是方今预事文武官以私书漏露其事”,故命河东路、陕西路的转运司、经略司等机构“遍约束辖下文武官,不得与河北及四方亲识通书说边事”。

其二,书籍传播引发的军情泄密。雕版印刷技术的进步、科举制的发达等因素,推动了宋代书籍的大量生产。宋廷虽严格限制书籍向周边政权传播,但仍有大量书籍通过走私等途径得以流出,并由此造成部分军情的泄密。如苏辙在出使辽朝期间即见到苏轼《眉山集》等大量宋人作品,由此认为“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漏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不便”。嘉定六年(1213年)十月,有大臣指出,尽管宋廷一再重申“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但书肆仍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

(三)其他途径的泄密

在日常朝政事务处理中,部分官员保密意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泄密的发生。如宋廷在绍兴年间对虔州境内叛乱势力的招降中,虔州知州孙佑“有讨捕之意,无讨捕之术,谋虑不密,漏泄事机。致令皆怀反侧,结集复行作过”。宋神宗(1068—1085)年间,王安石也曾披露谏官孙觉令手下吏人书写章疏一事,认为“凡人臣当谨密者,以君子小人,消长之势未分,言有漏泄,或能致祸……惟恐其言之不密”。

二、宋代保密的相关举措及其弊病

宋代为防范相关机密的对内、对外泄露而采取的诸多举措,对于宋代保密制度的建设、发展与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政治、经济等重要信息的保密

面对复杂的内部、外部环境,宋廷积极采取多种举措加强政治、经济等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利于其对内统治和对外斗争。如明道二年(1033年)八月,针对“三司催钱牒内带出左藏库缺钱数目,泄漏机事”这种状况,宋廷即规定“今后行出钱帛文字,不得泄漏见在数目”。鉴于高丽遣宋使者中常有契丹人混入,且“所至辄问城邑、山川、程途、地里、官员、户口,至乃图画标题,意要将还本国”,张方平建议严加防范,“无令得与公私诸色人交关杂语,外若示之礼待,实以察其奸谍”。

对于重要的政治事务、信息,宋廷严格加以保密。如景祐元年(1034年)五月,鉴于在京尼师等人员出入内庭、国亲接待朝臣等行为均易“泄禁中之语,为外人所闻”,宋廷为此命入内内侍省制定相应的保密办法。庆历八年(1048年)正月,针对进奏院逐旬发往各州军的报状“将灾异之事悉报于天下”这一做法,杨孜指出这可能会造成泄密,“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转相扇惑”,同时也有被敌方奸细侦知的风险,并提出“自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的建议。对此,宋廷予以采纳,并决定如有违背则追究进奏院官吏的失职责任。在《容斋随笔》中,洪迈据其亲身经历记载了淳熙十四年(1187年)宋孝宗欲令太子参决朝政一事反复密议、严格保密的典型事例,由此也对“禁廷机事,深畏漏泄”深有体会。

对于诏令、文书的泄密,宋廷尤为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六月,宋廷即诏令“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敕等库,自后并差官封锁,无使人吏擅有关闭”,以加强对文书、宣敕的严格保管和保密。而为了防范大臣章奏、密奏的泄密,宋廷亦有相对应的保密举措和规定。如庆历三年(1043年),欧阳修指出吕夷简在为相期间“患瘫风,手足不能举动,凡有奏闻,必难自写。其子弟辈又不少,须防作伪,或恐漏泄”,因而建议“夷简所入文字,伏乞明赐止绝”。胡宿曾建议,“今后臣僚上殿,欲乞严屏左右以防漏泄,若此则忠言益进,圣聪弥广,无机事不密之害,伸近臣尽规之忠”。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殿中侍御史张震提议,大臣在“陈时政之得失,条边防之利害”时,“如其所论或干机密,则乞留中省览”,并获得批准。此外,宋廷对机密文书的整理、保管有着严格的保密举措。如嘉祐六年(1061年)十一月,枢密院即将此前的机密文书加以整理、汇编,“上所编《机要文字》一千一百六十一册,自初纂集讫成书,凡四年余”。元祐三年(1088年)八月,宋廷依据文彦博奏请而诏令“诸路帅臣,令掌机宜官将所受宣札及不下司文字并军中行遣处置,分门编排,置册封掌”。这种对文书的整理和保管,同时也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保密制度措施。

在章奏起草和传递、书信往来等环节中,宋代大臣均有一定的保密意识或相应举措。如宋真宗朝时,周起即颇为注意对起草章奏的保密,“性周密,凡奏事及答禁中语,随辄焚草,故其言,外人无知者”。元丰四年(1081年),文彦博建议朝廷慎择陕西路、河东路将领的奏章,除其亲自书写外,“不敢附递,恐漏泄不达,谨遣臣长孙承事郎永世特诣通进司投进”。在日常书信往来中,部分大臣尤注意对相关政务的保密,如南宋时陈傅良因其《与国举兄家书》中涉及宋廷对张子仁等人的除授信息,即不忘在信重叮嘱其兄“勿令一人见,虑有人谗谤”。

对于日常政务机构的场所选取,宋廷出于保密需要也有相应调整或改进。如北宋在立国百余年内均将禁中政事堂作为宰执集体议事的场所,但部分大臣“未建私第,犹僦民居,往往距城回远……则出省之后吏持文书走诸第率多稽迟,或至漏泄”。对此,宋神宗时开始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度地于关之西南为东西,而二府各四位,将以严谨事机”。北宋三省、枢密院内部原有较为严格的保密制度,“诸房系主行朝廷政事,自祖宗以来,严漏泄之刑、出谒之禁,条制关防,莫不备尽。在逐省则有制敕院,密院则有宣旨院,以禁外人,不得辄入。在外则置六房五房院,列为居第,使递相觉察,以绝请谒”,但到南宋初期遭到严重破坏,“所至州郡,省院人吏往往散处,终难几察”。对此,三省、枢密院在绍兴元年(1131年)三月时建议,“除三省、枢密院制敕、宣旨院昨已措置遵依旧法外,今来契勘越州禹迹寺宽阔,计屋宇六百余间,可以擗截,理宜体仿旧法措置”,即获得宋廷的批准。

在官员的任用、监管方面,宋廷也有一定的保密举措。如雍熙二年(985年),针对大臣奏称“(李)继迁悉知朝廷事,盖由李继捧漏泄”这一情形,宋廷即改命李继捧为崇信节度使、李克宪为道州防御使,以防止泄密。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御史中丞傅尧俞建议朝廷借鉴唐代“白事宰相者,听至中书,无辄诣第”的保密做法,以避免“书于史册云始于陛下,使后世指为讥议”之类局面的出现。而为了防范官员之间互通消息、探听机密,宋廷明令严禁官员有私谒行为。如元丰二年(1079年)十二月,宋廷即诏令“在京管军臣僚,外任路分兵官、将副、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客”。此类禁止私谒规定的出台,有出于防范泄密的考虑。

(二)军事情报的保密

在当时复杂的民族斗争中,宋朝军事情报的泄密时有发生。为此,宋廷多有保密举措的改进和创新。如宝元二年(1039年)二月,鉴于上封论列边事者人数众多这种情形,户部判官郭缜建议“乞差近臣看详,有可采者,委中书、枢密院施行”。宋廷随即诏令“并送翰林学士就本院看详,毋得漏泄于外”。康定元年(1040年)八月,端明殿学士李淑等提议,创制的传信牌“中为池槽藏笔墨纸,令主将掌之。每临阵传言语,写纸上置牌中,持往报兵官,复写事宜牌中而还,仍临时密以字号为验”,并且这种传信牌字号只令主将临时确定、他人不得知晓,以保障军事情报的保密。这些建议获得了宋廷的同意,李淑由此被任命专门负责传信牌的制作。元祐七年(1092年)九月,宋廷明确规定,“以朝廷机密事及实封要重文书传报者,以违制论”,以防止机密外泄。

同时,宋廷对边境地区军事情报的保密尤为重视,并采取了相应举措。如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二月,针对北部沿边州军“应系边机之事,但同寻常事与官吏四散商量,便有行遣,或致漏泄”这种情形,宋真宗诏令枢密院只可将机密告知知州、通判、钤辖等相关官员,“其余官员、使臣不得辄有干预”。靖康元年(1126年)九月,宋廷诏令“应边防文字,所属并不得下司”。足见在当时军事局势相当紧张的情形下,宋廷加强了对军事情报的保密。此外,宋朝在对敌斗争中反间计的运用也涉及军事情报的保密。如种世衡在庆历(1041—1048)年间率军驻扎青涧城期间,曾对“刚果有谋,以义烈自名”的紫山寺僧法崧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加以厚待,“恣其所欲,供亿无算”。随后,种世衡假装诬称法崧暗中勾结西夏而对其严刑拷打,在确认法崧不会被严刑所屈后“以军机密事数条与崧”,并派遣他至西夏为谍,最终借助于反间计成功诱使西夏处死其重要将领野利遇乞。

此外,宋廷还不断督促相关官员、机构增强保密意识、改进保密举措,以防止有重要军事情报泄密。如景德三年(1006年)十二月前,宋廷即在雄州专门设立机宜司以加强对辽朝的军事保密,“本州每有密事不欲漏落,因择驯谨吏专主行之”。政和五年(1115年)七月,针对当时“帅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边防机要者,显言哗众,略无顾忌。万一或有散落,所系甚重”这一状况,有大臣建议,“今后应干边事,自非实封陈奏,不得妄有称述。所贵朝廷机事增密,人之〔知〕所谨”。

图书的刊布和传播、周边政权的使者和商人,为宋廷军事保密严防的重要对象。随着宋代雕版印刷技术的进步以及图书的大量印制和传播,宋廷对图书的管控日趋严格。如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针对“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这种状况,宋廷即命开封府加以勘查,“许人陈告,勘鞫闻奏”。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礼部提议,“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国史》《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一百贯……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凡不当雕印者,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并获得朝廷批准。为了防范金朝奸细的渗入,枢密院在建炎四年(1130年)八月建议加强对沿海民户与金人粮食贸易活动的严格管控,提议将通州、泰州、苏州、秀州等地的海船人户等人员五家为保,不得前往密州板桥、草桥等处贩卖粮食,并建议福、建、温、台、明、越州等地也采取此种办法。这种建议的主要目的即出于“恐因缘为奸,以泄中国之机”的考虑,最终获得朝廷批准。这些举措,使宋廷可较为有效地管控相关图书的出版和传播、防范他族使者和商人,从而有利于军事保密工作的开展。

(三)保密制度和举措的部分弊病

宋廷的保密制度、举措虽颇为严密,但部分制度、举措则因矫枉过正而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针对宋廷“有旨治谏官直庐,不得与东两省相通,以防漏泄”的做法,鲜于侁在元祐元年(1086年)时即给予了严厉批评:“今乃屏置谏官,使与两省不相往还,恐非朝廷开言路以副圣上纳谏之义。”同样,针对当时“令隔截门下、中书两省谏官,别开门出入,不得与给事中、中书舍人相通”的做法,王岩叟在元祐元年(1086年)十一月时予以反对,指出“漏泄在人,不在门户,门户虽殊而人不密,则漏泄之弊固自若”。但鉴于以往多有泄密现象的发生,中书省在元祐二年(1087年)时仍采取了“于舍人厅后作露篱,禁同省往来”的做法。另如庆历三年(1043年),宋廷对王伦起义的消息极力封锁,“江淮州军频有奏报,朝廷不欲人知,召进奏官等于枢密院,责状不令漏泄,指挥甚严”。对此,欧阳修则认为,“若更秘密,不使闻知,则言事之臣何由献说”。

在宋代保密举措的推行中,还存在着假保密之名而打击对立政治势力的弊病。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八月,赵普在会同宋太宗等迫害赵廷美、将其贬为涪陵县公而出居房州后,“恐李符漏其言,乃坐符府中用刑不当,癸亥,责符为宁国军司马”。在宋徽宗朝蔡京权势显赫、“举朝结舌”的情形下,黄葆光却“独出力攻之”,导致蔡京指使其他官员为黄葆光编织“附会交结,泄漏密语”等罪名,并将其贬知昭州立山县。这种现象的出现,无疑是宋代保密制度下的一种畸形产物。

三、宋代对保密、泄密的相关奖惩

反映到相关史籍中,有关宋代保密的奖赏记载比较有限,而对官员泄密的处罚则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大致而言,宋代对保密、泄密的相关奖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密的相关奖赏

在保密制度的运行中,宋廷依据官员保密成效的优劣分别予以相应奖惩。如崇宁元年(1102年)七月,针对河北、陕西、河东路“甚有外界奸细之人伺察本朝事端”一事,宋廷诏令三路“辖下州军城寨应干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如能用心缉获,勘鞫得实闻奏,支赏钱一千贯文,白身更与三班借职,官员、将校比类迁转。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之人,如能告捕得获,与免罪外,亦依此推恩”。在嘉定十六年(1223年)对湖南蒋宗士兵起义的平叛中,该路都吏周安衡“军令状不敢稍有漏泄,仍令专一承行机密文字。其时书写、条画、赏榜、补帖等不欲宣泄,尽出周安衡一手,且许以事济”,从而在保密方面对迅速平定士兵叛乱作出了重大贡献,由此被真德秀奏请“比附次等立功人”予以酬奖。此外,宋廷对防范归正人泄密也有着相应的奖赏规定。如隆兴元年(1163年)十月,即采纳大臣“归正人略无来历因依,虑影匿奸细。措置下诸渡密切伺察……任内无透漏,进官如之”的建议,诏令“获奸细转官外,增给赏钱三百贯”。

为鼓励对泄密行为的告发,宋廷对告发者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奖赏和保护。如皇祐四年(1052年)九月,针对各州进奏官“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申”情形的存在,宋廷即明令规定,“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如获,进奏官不候年满,优与授官出职,余递迁职掌;不愿本院转职,当议比类安排。本犯人特行决配,同保人等第断遣。同保觉察告首捕获,亦与免罪酬奖”。而为了鼓励官民对泄密的举报,宋廷对举报者也规定将加以保护。如绍圣二年(1095年)十一月,宋廷即采纳吏部“官司承告强盗,其行移不得开具告人姓名,郡邑每季检举”的建议,以避免暴露告发者的身份。

(二)对泄密的相关惩处

宋廷对相关官吏泄密的惩处,方式多样、力度不一,依据其处罚方式等的差异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漏泄省中语”的惩处

“漏泄省中语”早在秦汉时期已被作为重要罪责之一予以严惩,如汉代即规定“漏泄省中语为大罪”。宋代对“漏泄省中语”罪责的惩罚也继承了前代的做法,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如樊知古在地方累任转运使期间曾“甚得时誉”,但随后“及在户部,频以职事不治,诏书切责,名益减”。淳化二年(991年)九月,在宋太宗“言及计司事有乖违者”后,与樊知古私交甚笃的参知政事陈恕遂将此事私下告知樊知古,以致“后因奏事,知古遂自解”。随后,宋太宗在获悉实情后颇为恼怒,为此而“出知古知梓州,未至,改西川转运使”。元丰二年(1079年)十二月,御史舒亶抨击驸马都尉王诜“收受轼讥朝廷文字,与王巩往还,漏泄禁中语,阴通货赂,密与宴游”,最终朝廷对苏轼等“皆特责焉”。建炎四年(1130年)六月,尚书省建议“如有三省、枢密院人吏漏泄朝廷未下有司政事、差除之类……具姓名密报,送所司根究”,在获得批准后实施。

对于以贿赂官员等途径刺探机密等行径,宋廷予以严惩。元丰三年(1080年)六月,如京使高通上其叔父高永亨狱中诉冤文字,声称“乞移永亨别路州军,待报免,为吕惠卿等横加刑禁,冤死牢狱”。对此,宋神宗则随即“勘官司分析宽纵罪人、漏泄狱情因依以闻,仍将来遇恩不原”,即追究相关官员泄露狱情的责任。绍兴十九年(1149年)十月,针对“监司州县乐于知事,以厚利啖进奏官,遂致听探事宜,漏泄机密”这种情形的存在,宋廷采纳户部建议而诏令“进奏官收受,计赃坐罪,官吏依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仍令监司互察”。

2.泄露军事情报的惩处

对于兵力部署等重要军事信息的泄密,宋廷对泄密者的惩处更为严厉。如熙宁七年(1074)十二月,宋廷在河北诸路境内任命将领、部署兵马,结果“命下之后,将佐、兵马之数,人人悉知。至于检中上书,草泽亦能道三十七将、二十万兵”,此“多因将副中有军班出身者,与旧同辈谈说”而致。对此,宋廷下令“诸将官及使臣等所受朝廷约束及兵数文字,凡干机密,不得传播,如违,并科违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事理重者取裁”。乾道四年(1168年)八月,针对尚书省所指出的当时淮河守卫不严而“仍多私渡,深虑透漏奸细”这一现象,宋廷下令“沿边州军常切遵守,仍钤束县令、巡尉严行关防。若有透漏,致他处官司捕获,其当职地分官并取旨行遣”,以防金朝奸细的渗透和军事情报的泄密。

对于军事情报传递、边境地区派遣斥候开展军事侦察等活动,宋廷则要求相关机构和官员严格保密,否则要予以严惩。如绍兴七年(1137年)九月,宋廷责令逐路提举、监司纠察、改正铺兵冒名现象,“仍许铺兵冒名人限一月自陈,并与免罪。内铺兵依旧收管,冒名人兵发归元来军分,与免本营问当。仍令州县今后须管按时支给衣粮,毋至少有失所。如敢违戾,令提举官按劾以闻”,以防泄密的发生。元丰八年(1085年)六月,宋廷命河东、泾原、熙河兰会路经略司“诫约沿边当职将官,远布伍候及探伺西贼动静,过为之备。如更致透漏,当重行黜责”。

3.其他泄密的惩处

宋代,有关财物存储信息、国史、定案前的刑狱审判结果等亦属保密对象,对泄密者给予严厉惩处。如嘉定六年(1213年)三月,监行在左藏西库汪纲曾指出,“在法,漏泄库务所管钱数者,徒三年,配二千里”,可见左藏库等机构所存储钱物等信息也列入严格保密的范畴。而绍兴元年(1131年)四月诏令“《国史》《日历》事干机密,辄入本所者,流三千里。凡所见闻,因而漏泄,并行军令”以及刑部郎中黄子淳因在大理寺丞任内“漏泄断刑”而在绍兴三十年(1160年)八月被放罢等事例,均涉及对泄密的惩治。

四、结语

有宋一代,社会矛盾和民族斗争的复杂化,造成泄密事件时有发生,且形式多样。与之相应,宋廷的保密手段和举措不断丰富,并时常加以调整,对保密、泄密的奖惩制度也日趋完善,从而对巩固统治、开展内外军事斗争等都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但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及政治、军事斗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宋代的泄密事件仍多有发生,甚至假保密之名而行政治打击之实等现象也有一定的存在。总体而言,宋代加强保密、防范泄密的相关制度及举措建设与以往历史时期相比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并对当今保密制度建设有着一定的历史借鉴和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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