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方应出具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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