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哪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 2.审计机关。《审计法》﹝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其他 1.丧失原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一是工商机关。国务院 2.关于几个模糊性规定。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关于财政部门的权力。《会计法》﹝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 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三、其他问题 1.关于银行扣划欠款问题。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银行在其贷款户拒不归还其贷款时,采取了直接从其贷款户在本机构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分析可知,银行和其客户符合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条件。双方互为债权务人,债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在双方债务都到期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单方行使抵销而无需征得客户的同意,《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但由于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例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这里只规定了约定抵销而没有规定法定抵销,而《商业银行法》又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单方面扣划客户的存款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和客户事先约定银行行使扣划欠款的条件,在满足条件时,由银行行使约定抵销权。 2.关于银行提前扣息问题。在实践中还有银行发放贷款时,事先扣除贷款的利息的做法,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200条作出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付利息。”但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划收贷款,如《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金融机构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拒绝,以维护客户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查冻扣权力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依法办事 ©本栏目由金融法苑负责编辑维护(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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