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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关系的几个要点

 qlzy1 2009-09-14

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关系的几个要点

实例: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的依据

2009-04-04

1.我公司是2008年刚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属于查账征收,到2009年专管员给我们转为核定征收即(按收入总额*25%-5%*4%),1.想请我变更所得税缴纳方式有何依据。

2.我们主营是安防产品的销售,毛利润较低。那种方式划算呢?

3.明年我们能否再申请查账征收所得税呢?

4.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后,那么国税就不会到公司查账,那不就省心了,是吗?

 

蓝天[学者]

企业所得税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帐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法定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又称计税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利润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异,要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33%。但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 8%税率计征:3万元至1 0万元()的,按27%税率计征。而且对查帐征收户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基础,进行税收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

 

依照规定,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我省基本是采取定带征率的做法。它是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不同行业之间的带征率会有差别,同—行业在当地执行同一个带征率。纳税人应以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它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是象查帐征收户那样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企业盈亏如何,—律按月征,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虽然这种方式,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它也有缺陷,特别与查帐征收方式相比较,在具体到户的税收负担上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

 

xuri[天外飞仙]

1、因为你们会计帐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所以税务局对你们采取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里面有规定

2采取什么方式征收,是税务机关定,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3、查账征收是必然的趋势,相对于核定征收来说是肯定税负率肯定低

4、你们这种核定方法是查验征收,要查账的,如果是定期定额征收,肯定不用查账。

5、如果你们明年想查账征收,那就必须今年把会计帐做好,自己做不好,就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所得税的发生时间是指最后纳税的时间吗?

2009-04-05

xuri[天外飞仙]

发生时间是业务产生的时间,不是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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