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合法性问题 一、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以及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是否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再次被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马先生问:我2006年从武汉一家国有企业退休,现在一家民营企业欲聘请我为部门负责人。请问,我和这家企业的聘用协议如何签订? 三、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聘用退休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为顾问的所得税和个税问题 问:聘用的退休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为顾问,因其已经不需我公司缴纳社保,是否可以按1600元标准列支工资费用?是否可以按比例提取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另外,此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希望能得到解答,谢谢! 答:您好,根据国税发[2000]84号和辽地税函[2002]338号以及沈地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雇佣关系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其实发数不超1600元/月.人的,按实发数税前扣除。其实发数超过1600元/月.人的,可以按1600元/月.人标准税前扣除,并分别按不超1600元/月.人或1600元/月.人的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费用。否则,其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应是劳务支出,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任职或雇佣关系应以任职企业与任职或雇佣的员工签订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任职企业为所任职或雇佣的员工缴纳的社会性保障款单据作为任职或雇佣凭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务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出处: 发布时间:2007-03-15 16:07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成文日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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