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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保险答疑(二)

  2009-10-06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就医流程
 

参保登记流程
1、参保人携带: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学籍证明;④1寸近期彩照1张;⑤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1张。
2、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确认参保资格。
3、在银行卡上足额存储医保费,由地税部门指定金融机构足额扣缴居民医保费。
4、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居民就医流程
1、参保人持本人有效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
2、普通门诊治疗:年度门诊100元以内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3、重症门诊治疗:已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手续的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医院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4、住院治疗:按不同级别医院的支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现金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账。

 
 
武汉市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程序
 

一、转移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
(一)开具条件:
1、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汉阳、青山、洪山或东湖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
2、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
3、现与武汉市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提供资料:
1、本市城区户口原件
2、劳动合同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
3、现武汉市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4、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程序
(一)转移人员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到转移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转移人持户口原件及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帐确认手续
(三)每月1—22日到市外转入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办理时应提供资料:
1、单位盖章《武汉市跨统筹范围转移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结算表》
2、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

业务咨询电话:85765410   财务查账电话:8576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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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将一寸相片两张、书面申请一份(需单位盖章)、近两年门诊病历原件及最近一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交单位经办人,由经办人统一向辖区社保处申报;

2、社保处将合格及不合格者名单及鉴定表反馈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通知其到指定医院鉴定;

3、鉴定医院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社保处根据鉴定结果,通知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所属单位领取重症病历,单位将重症病历发放给参保人。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支付
 

办事依据: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武劳社医[2005]18号)

办事程序:

   受理由各辖区社保处上报的工伤(亡)职工一次性待遇,申请审核并产生应付帐,拨付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每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
 

办事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

办事程序:

1、各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目录所列相关资料(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及规格;凡是进行放射治疗应提供放疗治疗单)申请办理。

    2、定点医院上报资料时应附“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表及手工表各一份(电子表上传至FTP大额专班目录下,手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办事程序:各定点医院经办人员费用申报时,门诊结算应提供《    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附结算票据;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时应提供《    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附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结算清单、专用处方,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住院结算应提供《    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附费用每日清单、费用结算清单、结算清单汇总表,报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核发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办事程序: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并填报《离退休人员减少名册表》;流动窗口退休职工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代理人申请办理;

    2、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及报送的资料,核定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次月社会化发放支付。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当日办理,次月发放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

办事依据:《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9]328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2]40号)

办事程序:

1、单位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材料;

2、市基金结算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3、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遗属登记手续。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30

办理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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