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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故意枉法办案

 昵称364981 2009-10-09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故意枉法办案

控告人:王玉成,男,6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电话(13845612193),身份证号232602194412101819

被控告人: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从涛,男,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审判长,现任市院民一庭副庭长,[本案承办人] 案号(2OO3)北民初字[421]

初审原告王玉成,与初审被告张国忠,因土地流转纠纷一案,由三级法院7年了正式开庭审理,十一庭也没有作出公正判决,原告不服一直上访各有关部门。

初审法官从涛徇私枉法办案,故意采信伪证判原告败诉,因为如果没有赵光法庭的一审判决,认定高士军台金平二人的伪证有效,我是不会败诉的,所以张国忠也不可能得到我栽种的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药材,再审确认被告证人是伪证还判原告败诉法理何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包庇怂恿法官,从涛故意采信假证据,与被告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共同制作伪证,调换证据,而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先判决后审理核查证据,而且篡改初审卷宗判决书日期,122作出的判决书,却向黑河中院提交的判决书日期,却改成1211作出的,借以掩盖违法事实,严重违背事实故意错判,申诉人接到重审判决书提出你们串通了适用法律错误,又故意调换法律条款。初审被告恶意图谋栽种药材的百分之五十,当时价值100多万元,法院判给被告百分之百。【这是一个明显的由法官从涛支持成功的讹诈案】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北安市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故意错判枉法办案。

二、依法确认法官从涛故意枉法办案。

三、依法赔偿由于法官从涛故意错判给控告人王玉成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依法确认互换土地合法有效。

五、1330元的损失应由 被告张国忠承担。

六、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因不服(2006)黑中民终字〔243〕号.民事判决。不服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8)黑民申复字第397号。

判项:三     张国忠与王玉成的换地期限至2009731之前王玉成将在张国忠19.2亩土地上种植的中草药—次性采收完毕双方当事人自200981开始各自耕种其原有土地。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王玉成负担50.00元由被上诉人张国忠负担50.00元。

再审确认换地种植药材换三年不客观,不是换三年的为啥判十年而不确认是长期互换28年,判决确认长期互换违法呀,明显庇护初审法院。

中院三次开庭审理本案,本人认为不是你们主审法官刘树君、李阳、单一琦的主观决定,是你们没有独立判决权,本案是由主管副院长决定退地给被告张国忠,审理中事实审清楚了,写在判决书里了,就是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判项三如果是初审,再审六年以前这样判属于强行调解还可以,原告还能有三个收获期,这个判决表面上是判保护原告王玉成换地十年期限,可惜你们法院不确认被告张国忠200352把原告换得18,5亩栽种的药材地抢回是侵权,把地抢回 应确认1330元的损失由被告张国忠赔偿给原告王玉成,判张国忠退地给原告,从200352被告抢回原告栽种的药材地之后,北安法院初审《241号判决书》把药材地全判给被告张国忠了,不判张国忠侵权退地给原告王玉成,地在张国忠手里,王玉成又怎能把药材起出呢。找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局说:因为判决文书中没有判项执行局无法执行,所以说原告王玉成栽种的药材百分之百判给张国忠了。

黑河地区农业生产一年一季,北安地区101左右收获大田作物,81春小麦还没收呢,农作物正是生长期,也无法互相退还土地,被告张国忠图谋财产侵权,他种植栽种药材地7年了,其中就包括2003年侵权第一年(2003)52张国忠拽了药材地边的防护网不让原告种玉,大豆地,5亩地草荒这些事实被告在庭审中是认可的,原告王玉成诉求的损失1330元,应由被告张国忠赔偿。中院是在包庇初审法院违背事实就说没有证据,故意不审,不判。损失1330元应由被告赔偿。被告侵权以7年,法院为什不判由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呢?而且128元诉讼费判决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28元没给分。从以上的事实说明这是一份极不公正又没办法执行的判决。(是故意错判)

原告王玉成向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说并无不当,申诉到省高院再审被驳回,说中院判决并无不当,这就是明摆着执法有权不讲理吗。法院执法的人腐败了,【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本案在中院以经审理三次没有再审程序,不能立案再审,819申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王玉成的再审申请,说中院判决并无不当是错误的。当事人不服(2008)省高院黑民申复字〔397〕号民事裁定书。〔本人反映的间题如有不实负法律责任〕

没有办法只能继续上访

控诉事项:事实理由        

从涛徇私枉法办案;案由请看以下(初审起诉状,答辩状 )证据请看(初审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第421   (2004)北民再字第2)再审判决书。

1、被告恶意图谋原告栽种药材的一半,法院判给百分之百是故意枉法。

2、故意采信伪证,故意枉法裁判。

3、明显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4、程序违法,先判决后取证,隐瞒证据。

5.为了掩盖违法事实,篡改卷宗。

6、适用法律错误,换法律条款。

7、故意支持,怂恿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图谋巨额财产。

8、串通上级中院,省高院,故意错判。

9、多收诉讼费.赵光法庭属于贪污行为。

(枉法裁判证据一    )〔附初审起诉状判决书〕

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第421

一、被告恶意图谋原告栽种药材的一半,法院判给百分之百是故意枉法。

初审法官从涛在判决书中留下一个伏笔可另案处理,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栽种药材的一半,在本案中没有提起反诉,被告没提出反诉,你为什么判给他原告栽种所有的药材百分之百。被告在答辩状中说道,三年换地期满除将以收获完的药材地退给被告,未收获的药材按百分之五十,归被告所有,另百分之五十原告必须在2003年,上冻把药材起出将地退给被告。

那么从涛你为什么不判被告退地,地退给原告把药材分开按百分之五十起出,被告没提起反诉你把原告栽种的药材百分之百判给被告张国忠,这就是法官从涛明显的在枉法办案〔证据初审判决书判项二〕(二原告王玉成退还耕种张国忠的土地19,2亩,于200454日前一次性执行)

二、故意采信伪证,故意枉法裁判。

1、初审法官从涛,在办案过程中和被告,张国忠合谋收买假证人,恶意图谋原告王玉成,地里裁培药材的一半。法官从涛,明明知道在庭审中,经村委会主任王印,调解此纠纷时,被告己说明达成换地协议时,只有当事人在场,并无别人,哪来的证人,如果被告张国忠对村长说明,有高士军、台金平二人在商量换地时在场听见了,知道是换三年的话。那原告王玉成,在村里就输了,就不可能敢上法院打官司。

法官从涛,却故意将所谓的证人的假证言,收录在案并予以采信,据以欺骗市院审判委员会,致使法院产生错案。(证据)村长王印的证言,初审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421号决,第二页,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看以上初审判决书(2003)北民初字第42l

2、审判长从涛对原告所诉的一切事实和在初审庭审中,原告:起诉状,所有证据,初审被告方当事人都是认可的,只是对(换地的期限28年不认可,说是三年期,地里栽种的药材 必须给被告—半)

原告(十—份证据),被告当事人张国忠和他的律师经质证表示认可。原告王玉成严励指出高士军、台金平在作伪证是违法,他们没文化不懂法。高士军人称二虎B,台金平外号孬种是被张国忠收买的与原告有过纠纷的人,法官从涛把两证人美化为属有名人物,他们作证是为图谋财产,是恶意的,原告律师,对被告证人证词质证,(庭审笔录复印件为证)

换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的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村民互换土地受法律保护,法官从涛,对原告王玉成.的所有事实证据,用了三句话,本院认为,无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对原告王玉成十分不公平的,是恶意的,被告张国忠明明要图谋药材的一半。现在有你从涛的精心谋划,串通了三级法院法官达到你们的野心?

请问从涛你作为一个法官法理何在?将原告王玉成18, 5亩药材,十年了,投入8.5万元,应四个收获期了,一百多万元的药材百分之百判给了张国忠,他给你多少钱,摸摸良心、黑!黑!!黑!!!

3、审判长从涛你是胆大枉为的贪官,作一份判决书—千四百多字,可是初审判书中平贝二字你—个字没敢写。

被告在答辩状中写到,原告以他在2001年已栽种生长期为四年的平贝为由,拒不退地,《其实这就是本案焦点》被告在答辩状中写到,三年换地期满,除将已收获完药材地退还给被告外,未收获的药材按百分之五十归被告所有,另百分之五十,原告必须在2003年上冻把药起出将地退还给被告,从200352张国忠把药材地抢回之后一至到现在7年了,我王玉成的财产,成了他张国忠的财产了。

初审判决书是2003122作出(是地冻三尺)平贝还没出苗可见其用意。判项:(二原告王玉成退还耕种张国忠土地19.2亩,于200454日前一次性执行。)

4、从200352被告张国忠把药材地抢回—64王玉成起诉立案721开庭—122作出判决—200454法院正式把栽种的药材判给张国忠,至2009731

迄今7年了总计三级法院正式开庭十一庭,都判原告王玉成退地给张国忠7年了药材地由张国忠种植,为什么法院就不判张国忠侵权,退地给原告王玉成,原告药材也就无法起收。

龙胆草、防风、柴胡都是多年生即收种子又收根,春秋两季采收以根入药、龙胆草、防风是深根植物在51025日是最佳起收期,太早土地化冻不够深,太晚药材又出芽放叶,损失药物有效成份,所以说原告不可能在200354退地给张国忠,也没有办法退地,这说明换地决不是换三年.

5、从涛在初审是事先和被告张国忠研究串通好的,庭审中根本就没审,地是怎么换的,药材都种多少面积,什么时间收获,是不是真的送了200多车农家肥7.5亩麦地怎么换的谁给谁500元钱。从涛就注重他和被告买通的证人假证词,(见庭审笔录复印件作证)

(再审判决书作为证据二)(2004)北民再字第2)(第二页)(第十八行)写【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玉成主张换地期限为剩余承包期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审被告张国忠主张换地期限为三年亦不客观,证人证言与本人陈述相矛盾不予采信】。

这说明初审法官从涛采信了高士军、台金平的伪证被确认,确认了换地决不是换三年期限。确认了,初审判决是错误的。

再审判决 (2004)北民再字第2号,判项,一撤销(2003)北民初字421号民事判决。(初审法官从涛)故意错判故意采信伪证的事实以暴露。

6、再看被告张国忠,初审答辩状中所诉(目的是图谋药材百分之五十)

(枉法栽判证据三)   答辩状(初审)

被告于199812月份,承包北乐村五屯西侧1号地19.2亩。此地土质好又朝阳,原告为种药材,主动找被告协商,用他承包该屯西山北坡耕地交换,当时双方口头商定,换地期限为三年,200054,200354。原告种龙胆草,三年换地期满,除将以收获完药材的地退还给被告外,未收获的药材按百分之五十归被告所有,另百分之五十原告必须在2003年上冻把药起出去,将地退给被告,当时考虑王玉成是人大代表,不能耍赖,加之换地期限仅三年,故未写书面协议,今年4月下旬,被告多次找原告,叫其把药材按时起出,把地退给被告,并通知原告经营自己的承包地,原告以他在2001年已栽种生长期为4年的平贝为由,拒不退地,现又违心的说交换期为土地剩余承包期,并提出叫被告赔偿损失1.330.00元,不但与法无据,更与理不通,为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将原告,未收获的药材的百分之五十判给被告所有,并判令原告于本年未将所占用的土地归还给被告。

此致          

北安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国忠

00三年六月十四日

(看过以上初审答辩清楚了解被告是再图谋药材的百分之五十)

三、明显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1、本案的焦点之争,就是换地的期限,是换28年,是换3年,实际就是.原告与被告争一片以培植成功的,永远出钱的,药材平贝地,如果说原告换的地,种的是一年一收的作物,被告提出不换那就不换吧,反证自己有自己的地明年自己种自己的地完事了。正因为药材种植周期长,投入大,相对的效益要高,而风险也就大,从2000年平贝(鲜品)151市斤;20O1201市斤;2002251市斤;2003351市斤;2004451市斤,二年亩产2500市斤左右;因为平贝太值钱,被告才红眼了,恶意图谋财产,这就是事实。

2、原告王玉成在换得的19.2亩地里用二年的时间投入215车农家肥裁上了平贝,平贝生长三年以后,六月中旬才能起收第一次,每平方米可产鲜平贝34市斤,每平方米可达到一万多粒,大的分生米贝(小平贝)比高梁粒还小因为在地下10公分土里生长,起收时一散动是没有办法起净的,起收后剩下的小平贝,不用再投入种栽,过二三年就又可起以收一次,这就说明换地决不是三年,这就是事实。

3、从这两块地的投入农家肥看问题,原告王玉成在原21亩地里,投入87车农家肥45元一车买的换地给被告了,被告用了三年。从2000年—2001年又往换得被告张国忠18.5亩地里,投入农家肥215车,栽上平贝三年后出钱,这就需用五年的时间,不说栽种药材,就说农家肥投入,可以说明换地决不是三年,如果换地是三年。就等于原告王玉成只用一年,这两块地白给被告张国忠送的302车农家肥。价值1.3万元,等于90多亩地一年的收入,而且种一垧地大豆一年纯收入也就2000元左右,这说明换地决不是换三年,这就是事实。

4、换被告张国忠18.5亩地,有7.5亩小麦以出苗,原告王玉成为了下一年栽平贝,换时商定算租种王玉成的地,张国忠给王玉成500元钱(当年地租1200元—垧,2000814,张国忠收完这7.5亩小麦,下午找我说换我的地,大豆长势不好,说地不换了,王玉成又和张国忠商量不换也行,你看我留的平贝栽子和送的35车农家肥,栽平贝的池子也作好了,留的这些平贝种栽能值一万多元合你7000元到秋天再给我钱,过两年你准能挣几万,张国忠不认种平贝,没办法,王玉成又把张国忠种这7.5亩麦地这500元钱不要了,这样张国忠又等于多种了半垧地小麦,他觉着合适就又认可换了,就算是息事宁人吧。815号开始正地,送粪200082224日栽种了予留的3亩地平贝,200181822日栽种7.5亩平贝(两年栽平贝10.5)这说明原告王玉成,投入是二年时间。平贝种上当年不出苗,如果换地是三年,原告只有一年的土地利用价值,平贝是415号左右出苗,生长期只有50多天,610左右起收,这就是说,王玉成必须在200267月份起收平贝,才能在200354,退.地给被告张国忠,这就说明换地为了种植平贝才多给张国忠地,以多地换少地,还多给他87车农家肥45元一车价值3915元,加上又给他500元,等于21亩地2年的纯收入这就说明,换地,决不是三年而是长期互换28年。是明摆的事实

(枉法裁判证据四)

四、程序违法先判决后取证,隐瞒证据。

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初审的20031121,星期五,北安法院业务院长、崔院长在从涛去市院上会定案时对从涛说:原告王玉成有一份证言材料提到证人证言有问题我已阅过,关键处用笔圈画,你回去后把此事核实一下,此案暂缓上会待你查完后上会。在1127星期四,从涛来到原告王玉成家两次(上下午各一次)王印村长根本没在家,崔院长让从涛调查证据一事根本没查,只找了原告被告和另一村民、修文生三人作了笔录,当天下午17点钟左右从涛又来到王玉成家找王印,村长仍没找到,可是临走之前从涛给院长打电话说没有找到王印证言没调查完,明天不能上会,并和我说,近几天你见着王印给我打电话,把王印的材料作完好上会,124630,我见王印上北安客车,给.从涛,打电话告知,从涛..124日下午找王印作了调查笔录.1128星期五,北安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却根据。从涛.提供的—份假的王印村长的证言笔录,欺骗了崔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将王印村长在2003826,提供的那份证言材料抽出没上会,回报案情又隐瞒了原告王玉成在换得的地里以投入了大量农家肥,栽种了药材平贝大量事实。致使北安法院对此案作出错误判决。2003122此案判决书作出(2003)北民初字第421号,可是法官,从涛却在2003124日下午,来到我村找到王印村长,(原告王玉成共付了2次车费100)(这就是先判决后取证的事实)(有出租车司机收据为证)(有村长王印的证言)为证。

从涛在核实王印村长的证言材料过程中,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程序违法,先下判决,后取证,给当事人造成巨额损失达百万元以上。

为得到药材的—半(现在百分之百全判给被告张国忠了).从涛,和被告张国忠图谋共同利益,不能不使人联想到,初审法官从涛与被告在搞权钱交易,是为贪财,只能枉法这就是事实。          

(枉法裁判证据五)

五、为了掩盖违法事实,篡改卷宗,判决书日期。

黑河中院下达的法律文书中(2006〕黑中民终字第243号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行写的是(原由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1211作出(2003)北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2007118上午925分我打电话问中院审判长单一琦初审判决书作出的日期是按判决书写的吗,我的初审判决书作出日期是2003122,审判长说,1211是判决书作出的日文举督查办主任和纪检书记周鹏为本案,来北安市法院赵光法庭核查反映从涛枉法栽判问题,已查明判决书的日期改为1211。市法院纪检监查主任宋淑霞说,院长不批不能给你作书面答复,没权查中院卷宗,说你的案子有理按法律程序会得到公正判决的,上访注意身体保管好证据,在几十次的接谈中可以说宋淑霞是个好同志。

从涛将(2003)北民初字421号原初审判决书122作出的,改成1211作出的,将时间往后推迟了九天,这一推迟会将初审法官,从涛,124调查取证合法化,逃避纪检监查,检察院对此案的查处,这就是事实。

(枉法裁判证据六)

六、适用法律错误,换法律条文。

200643,由北安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作出的〔2005〕北民重字第22号判决书,仍判我败诉,我当即向重审主审法官宋君提出,你们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你们串通了我上诉告你们,并同时找了北安法院,主管纪检监查办公室主任宋淑霞,北安市检察院、人大、政协、政法委、黑河市政法委、人大、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检察院、法院、反映北安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串通了,故意枉法办案,没有依据我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判决我败诉,

滥用法律故意错判。在2006418,即我一直找到省高检回来后,重审法官君,给我打电话向我要己送达给我的重审判决书原件,当时的判决书中法律是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七条。我没给他原件,只给了一份复印件,同时宋君又给了我一份新的判决书,作出日期两份都是二00六年四月三日,但第二份判决书适用的法律却不是原判决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七条而是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424君又给我补了一份裁定书,理由是更正笔误,裁定书的作出日期是,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由此可见像判决书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也可以任意更换法律条文。也可任意有笔误多达五处,是玩忽职守,是故意枉法办案。黑良心.手发抖(证据,两份 (2005)北民重字第22号判决书两份)(一份裁定书(2005)北民重字第22)

〔枉法裁判证据七〕

七、北安法院故意支持怂恿被告张国忠图谋巨额财产。

(证据(2005)北民重字第22)判决书

1、初审把原告王玉成栽种药材的19.2亩地,判决退给被告张国忠,药材也都归张国忠了,张国忠侵权恶意图谋财产,重审北安人民法院支持他怂恿他。

2、重审法官宋君以双方口头协议换地但期限双方意见不一致,判原告败诉。 (被告没出庭)

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将与原告所换地21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

2、原告换取给被告的19.2亩承地反还给被告,其中种植平贝的7.5亩土地由原告于20061030将平贝采收后,将该地返还给被告,其余11.7亩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给被告。

3、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被告20067.5亩地的损失费1330.00元。(按每公顷地 2600.00元计算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64.00.

重审判决在判项—、二。又明显的判给了被告张国忠11.7亩占面积的61%原告王玉成在2000年栽种的药材平贝3.5亩,(平贝起收一次二年后可继续收获)龙胆草、防风、柴胡8.2亩。(根本没起呢)

这份判决是初审判决的继读,君是从涛枉法裁判的同案人,初审没完成的另案处理由你君重审判决达到了,被告图谋药材栽种百分之五十的目的,又多判给百分之十一。是串通了的共同体,初审,再审、重审,再一、再二、再三、故意枉法。〔这就是串通了故意错判的事实)

重审案件是由中院经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后作出的(2005)黑中民再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李阳)

1、撤销本院(2004)黑中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撤销北安法院(2004)北民再字2号民事判决及(2003)北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2、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中院认为本案有错误发回重审你君胆大枉为,不以事实为判决依据。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你却以双方意见不一至判原告败诉双方意见一至我们还用找法院平理打官司,明显串通了支持怂恿被告图谋财产。

(枉法裁判证据八)

八、从涛串通上级中院.省高院.明知错案.故意错判。

原告王玉成在本案起诉状中只有三项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土地交换有效。

2、被告承担赔偿损失1330.00元整。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A、为什么初审法官从涛他敢枉法栽判确认换地是三年的期限药材给被告百之五十却判给百分之百。

B、为什么从涛说被告承担赔偿损失1330.00元无事实依据(再审,重审,中院、高院就都说无依据)

C、为什么三级法院都不审不判本案焦点问题换地的期限。

D、为什么初审判决由原告王玉成承担诉讼费(因为初审采信了伪证)

E、为什么北安市法院重审,黑河中院终审、再审、又终审、省高院复审,你们这些法官都是法律精英是法律专家为什么都说换地的期限是本案的焦点,那为什么就不确认换地是长期互换28年,是换三年,你们每一庭都是应该依据初审立案案卷。当事人的诉求,初审法官判决有无错误,审理卷宗的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和本案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判。

F、你们是在帮枉法的法官、在枉法,明显的违背事实,你们这些法官站出来说说这初审法官从涛在判决书中留下一个伏笔可另案处理,是给当事人设了一个无底洞,是个深渊,有你们三级法院的支持被告达到了图谋财产的目的。被告张国忠应赔偿原告王玉成1330.00元的损失,是不是事实,有没有证据,串通了,故意枉法。

      九、赵光法庭多收诉讼费有贪污行为(有证据两份)

让申请人无法容忍的是20076789三日被告张国忠组织一百多号人强行抢收药材平贝四亩,公安局出动干警三次,法院出动法警两次都没有有效制至公安局说应由法院管,法院说应由公安局管,抢收药材已由被告16日全部售出,造成申请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理由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玉成

                                                                         2009815

反映黑龙江省北安人民法院法官从涛枉法办案问题

中纪委    国人大         全国政协

最高人民法院

   我叫王玉成,是黑龙江省北安市政协委员。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反映北安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法官从涛故意采信假证据,办案法官与被告人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被诉人与被告方共同制作伪证,致使判决申诉人败诉!而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先判决后审理核查证据,而且篡改初审卷宗判决日期,122作出的判决,却向黑河中院提交的判决书却是1211,借以掩盖违法事实。并且被诉人对事实认定故意采信伪证,故意错判。实属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提出时,又故意调换法律条款!(先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七条、后使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作出一份判决书,换法律条款竟然说更正笔误,一份判决书笔误多达五处严重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北安法院简直把法律当成儿戏,无视法律尊严!北安法院袒护、包庇从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项之规定,此案于200364立案审理,判我败诉原因是北安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供的伪证经北安法院初审、再审、重审,又经黑河中院终审、再审,又终审原告不服,又申诉省高院经审查,又被驳回说中院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三级法院十一次开庭审理,明知有错就不改判,初审原被告张国忠恶意图谋原告王玉成栽种药材的百分之五十,法院判给

百分之百当时价值—百多万。

为此恳请主管领导过问,查办此案,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王玉成2009819(附全部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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