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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混乱观念是如何形成的?

 光文 2009-10-18
保护动物的混乱观念是如何形成的?
 
(2009-10-17 15:30:25)

    昨天关于动物保护的文章,还有很多话没说完,今天接着说一点。
    首先要申明,我并非向大家提倡不要爱护动物。我在电视台录制那期节目时,很严肃地正告主持人:不要误导观众,认为反对“动物保护法”就是不爱护动物,就是喜欢虐待动物。我之所以对主持人不太客气,是因为主持人对我说了一句不恰当的话。当我说“我也提倡爱护动物”的时候,主持人凑近我笑嘻嘻地说:那是不是鳄鱼的眼泪?即使开玩笑,我觉得也不恰当。因此,主持人的这个行为,当场遭到我和另一位嘉宾的严正抗议。我看过很多关于动物的纪录片,大都是欧美国家的,拍得都很不错。我会把这些纪录片介绍给我的孩子,希望他能多增长知识,也多了解动物,培养爱护动物的意识。日本有几个动物题材的电影很不错,我看了也很感动。但是,这丝毫不能证明,动物与人就是平等的。人对动物行为的感动,有时候恰恰就是天生不平等所造成的结果,比方说,狗对于主人无条件的忠诚。
    人类要关心动物、爱护动物的观念早已有之,尤其是那些与人亲近、为人做出贡献的家养动物。当一头牛成为生产劳动的主力,当一匹马成为上佳的交通工具,当一群狗成为优秀的捕猎帮手,……,人类毫无例外地对这些动物表达了充分的关心和爱护。但这依然不能证明动物与人是平等的。因此,人类以往的法律对待这些动物,只是把他们当做是动物主人的私有财产。动物受到伤害要受处罚,是因为人的私有财产被侵害,而不是动物天生具有什么权利。现代社会在动物保护问题上产生的观念混乱,主要有三个原因。
    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普遍提倡一种观点认为,人具有天生的权利,具有“天赋人权”。这一被改造的宗教观念广泛传播于世界。此处不讨论“天赋人权”,只是想指出,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人具有天生权利的观念,也被移植到了动物身上,以至于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动物也具有天生的权利。在我看来,人的所有社会权利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动物的所有权利,也只能是人给予的,而不是天生的。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所谓动物的权利完全没有意义。从人类整体来说,由于食用动物不可避免,因此,人类整体上给予动物的权利并不多,而且,动物的权利完全依附于人,不可能与人平等,比方猪只能在猪圈。但是,这并不排除个别人给予动物更多的权利。

    前几年,南方某城市的一位女性遇到了麻烦被送入医院。与她一起被送入医院的,还有她的宠物狗。原因是这位爱狗女士与自己的宠物狗性交,结果,狗的生殖器卡在该女士的体内拔不出来。像她这样因为爱动物而“虐待”自己,并不犯法,但绝对会遭到正常人的严重鄙视。她可以给予自己的宠物狗以“人道”或“狗道”,但她绝对不能要求其他人像她一样给予狗和人一样的权利。如果再颠倒过来,所有的狗都“天生”拥有这样与人平等的权利,这将是一个充满罪恶的世界。因此,即便是爱狗人士,如果把狗关在笼子里,那也无可指责。个体的人可以给予动物一些特殊权利,但决不能要求所有人都这样做,因为,动物在人面前没有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正常状态下,人会食用动物,对屠宰行为眼不见为净;极端状态下,当一个人面临死亡威胁,当杀死一只动物可以挽救生命,人就是有权利亲手杀死动物,这一权利,每一个人都拥有,无需法律赋予;更何况像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可能会传播疾病、危害人类健康的动物,杀死它们,人们不需有任何内疚。奢谈动物的权利,那是童话世界、动画片教出来的天真。
    有人提到这个问题时,会说中国古人“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相处等传统,这种说法不错。但是,我仍然要指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目的,依然是为了人,而不是为了动物。人类作为地球上最高级的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说白了,无非是希望自然环境能够长久地适合人的生存,比方说水域中永远可以捕鱼,农田永远得到灌溉,空中永远有清新的空气等等。而不是人类要离开自然,让自然单独存在。事实上,这正是很多保护主义者的思维误区之一。所谓众生平等的宗教观念,除非不吃不喝等死,否则没有意义。就算吃素的人,水中也有万千生命。虽说标准的佛教徒喝水前要用滤网过滤一下,但这不过是心理安慰。佛祖以身饲虎,能让每个人都这么做吗?
    很多年前,我带儿子到电影院看美国动画片《狮子王》时,有一个情节令我印象颇深。狮子王和它的小王子辛巴在荒野的“宝座”上接受所有飞禽走兽的朝拜。我当时就想:那些羚羊、斑马,明明是狮子的食物,为何要朝拜狮子?动画片会给孩子们一个什么样的理由?小辛巴同样也有我的这个疑惑。结果,小辛巴的父亲告诉它说:我们现在吃动物,等我们死后,我们的身体化作尘土,滋养植物,然后让其他动物通过吃植物而吃我们。这确实颇有众生平等的意思,对教育孩子来说,显得比较圆滑,也算能自圆其说,但毫不妨碍狮子永远吃其他动物。狮子如此,人更是如此。
    除了动物天生权利的幻觉之外,为动物立法的另一个原因也很重要。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此,人们很自然地就会设想,既然野生动物可以立法保护,为何家畜、宠物等等,同样是动物,就不能立法保护?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最近国内专家草拟的“动物保护法”其实是想涵盖所有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也即一切动物。事实上,这种法律范围的涵盖,在我看来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野生动物的特殊性是家养动物所不具备的。
    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并不是野生动物个体,而是一个种群或物种。比方说,在非洲某个野生动物保护区,一只羚羊要被狮子吃掉,人们不会去保护那只羚羊。只有在羚羊种群面临灭绝危险时,人们才会从整体上保护羚羊这一物种。当然,随着某个种群个体数量的日益稀少,单只动物的价值会提高,甚至很不正常地比人还重要。但总体上说,野生动物保护的不是动物个体。由于野生动物面临种群灭绝的危险,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内容,是野生动物种群继续在地球上存在的可能性。这个物种存在的可能性常常被误解为单个野生动物的生命权。动物或植物种群的权利之所以要保护,是因为它对人类具有已知或未知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在没有人类的时候,恐龙灭绝了,谈不上任何权利。甚至可以说,如果恐龙没有灭绝,也许就不会有人类。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主体都是政府,它可以被视为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向一个合法机构的授权,授权它管理一个或几个物种的在该地区的继续存在,超出该地区范围,它就管不着了,比方说在公海。因此,野生动物保护依然是人对人的授权,是人或者人类的机构,对于野生动物居高临下的保护,而不是野生动物个体拥有什么权利。如果把培养肉食野生动物的自己捕猎食物的“野性”视为它的权利,那么,被它捕猎的活体动物,权利又何在呢?保护野生动物的这种授权尽管也有武断的嫌疑,但是,它能够被人们广泛认可。对于人工饲养的动物来说,种群没有灭绝危险,单体的生命权也不可能被法律保护。
    昨天的文章讲到动物保护的法律主体无法确定,一位读者在跟帖里说,可以“公诉”啊。我一直强调“动物保护法”是浪费社会资源和法律资源,用“公诉”来保护动物,就是这种浪费的体现。人类社会的法律案件千千万万,使用公权力进行“公诉”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即使是这样,公检法部门还忙不过来,很多事情不尽如人意,遭到很多批评。在这种状况下,再用一部分公权力去维护动物的权利,这不叫浪费叫什么?比方说,“虐待动物罪”如果要成立,至少需要成立一个公权力的司法部门,对被虐待动物的状况进行鉴别和鉴定。对于人来说,由于人都是一样的,因此,鉴定鉴别只需要一个标准。而对于动物来说,不同动物的鉴定标准就会不同,它所耗费的法律资源远远超过人。何况,动物本身并不具有天生的权利。因此,“动物保护法”要么是不必要地耗费社会资源,要么就是摆摆样子,没什么实际意义。
    为动物立法的第三个动机,是一种法律万能的幻觉。人类社会需要法制,但是,西方社会的确营造了一种法律万能的幻觉。这种幻觉在中国历史上,曾经也产生过,例如在法家占据重要地位的几个历史阶段。中国古人早已经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这里我还是要引用孔子的话。孔子说,法律只能让人们因为害怕惩罚而不犯罪,但不能消除人们想犯罪的念头。对于“动物保护法”来说,惩罚不可能严厉,轻微的惩罚甚至连让人害怕的功能都不具备,又如何能让人消除虐待动物的念头,产生爱护动物的意识?
    在我居住的小区也有不少爱心人士,他们很爱动物,对小区里的流浪猫非常照顾。前几天,我和他们中的一个交谈,她很自豪地对我说,他们自己掏钱,专门定制了给流浪猫居住的小房子。她特地告诉我,是用原木做的,而不是胶合板,显然是指爱护动物还不忘环保。我对他们的行为表示敬意,顺便说到:流浪猫是不是比以前少了?因为,以前我经常听到流浪猫在夜晚叫春的声音,影响大家的睡眠,现在好像听不到了。她说,是有居民反映,所以我们给流浪猫做了手术,流浪猫不会再发情了,所以流浪猫也不会再叫春了,也可以控制一下流浪猫的数量。原来如此。我不想指责这些爱动物人士是虚伪,因为我觉得他们做得对。爱护动物也必须以人为本,给流浪猫做手术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如果有人说这是虐待动物,要制裁这些爱动物人士,那么,可能的结局是,一,本小区的流浪猫统统被赶走、抓走,不知所踪;二,夜晚有人用弹弓把叫春的猫打死或打伤;三,有人把流浪猫关养在某一个地方。同现在流浪猫被做了手术,然后在小区内被优待相比,“动物保护法”需要哪一个结局?当然,他们可能会说,阉割之类不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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