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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款的改变, 是现今社会的一小步,确是中国历史的一大步!

 昵称440226 2009-11-02

    1/4条款的改变是现今社会的一小步,确是中国历史的一大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国将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条简单的新闻标志着我国将正式废除实行多年的1/4条款,实现法律面前选举权利的真正平等.

    什么是1/4条款?

    1/4
条款直接来源于建国初确定的1/8条款, 19532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第20条,明确规定城乡选举人大代表按8
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八个农民的选举权相当于一个城市人口的选举权,因此有人戏称为1/8条款。

    1979
年,新选举法正式出台后,先后四度修改,其中在1995年,这一比例由8
1降到了41。依据当年全国人口数,农村约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约每22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

    如果一切顺利,明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议能够赞同这个主张,那么,还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具有历史性的四分之一条款,就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的历史亦将就此终结。到哪个时候,不管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将迎来一人一 票,同票同权的新局面。

    这是现今社会的一小步,确是中国历史的一大步!中国在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路上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中世纪后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提出来的。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这一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3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54
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所有有人称之为机会平等!

    追求人人平等,是千万烈士先人的不懈追求和奋斗目标,上个世纪初,为了追去平等,孙中山先生提倡握手礼而废除跪拜制,21世纪的初期的中国,终于有机会实现了选举权利的平等,这个时间不是太短,而是太长!

    新中国建国以来,长期易于身份不同去区别对待的坚冰终于有了打破的开始,所以说,这是世界的一小步,却是中国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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