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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之福利制度_山水空间

 润磊 2009-11-02
论西方之福利制度
2009年05月01日 星期五 下午 03:23

      西方主要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纷纷建成福利国家。福利国家的形成导致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全面干预,以特别显著的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是西方福利国家观念彻底更新的催生剂。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贝弗里奇爵士在他最具有影响力的著作《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免于大规模的失业……这必须确定无疑地是国家的职能,就像国家现在保护国民免于来自国外的威胁和来自内部的强盗和暴力的威胁一样。”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社会的无力,由国家来保护国民免于社会风险已经成为国家观念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依据之一。国家的对内社会保护职能与对外职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已成为现代工业国家的共识。
        这种共识具体地体现在三个主要方面的政策上:第一,由政府出面提供与个人及家庭收入相应的最低收入保障;第二,政府有责任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社会风险(如疾病、老龄和失业)可能带来的危机;第三,政府保证所有的国民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享受尽可能最好的、没有确定上限的社会服务。这三方面政策的发展导致了福利国家的出现,每个福利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特定情况选择不同的政策组合。余下的问题不再是政府干预社会的必要性,而是干预的方式和方法。
  以英国为例:1934年,英国在保险救济金之外设计出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收入审查救济金计划,由失业救助委员会(Unemployment Assistance Board,UAB)管理。至此开始了合理化进程。这个新机构就是1948年国家补助委员会的前身。1934年,为失业者提供收入审查救济金的责任被转移到这个全国性的组织。1940年,又在原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为老年人提供的类似救济金。1941年,又把多数由资力审查决定的现金援助纳入其责任范围。至1948年,维持收入的责任落到了国家补助委员会(Nati6nal Asmstance Board)。入院照顾问题和其他福利服务的问题归地方福利部门负责。二战结束后,英国政府立即着手进行福利国家建设。首先,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1946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和《国民医疗保健法》。1948年颁布了《国民救济法》。这三个法律的实施标志着英国已经建成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统一了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体制。

虽然从模式上看是起源于英国,但事实上英国在战后宣布建成福利国家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普享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均一性原则。

  当这一福利国家理念被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时,北欧国家全盘接受并发扬光大,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的“橱窗”。一瑞典为例:孕妇产假有工资补贴,16岁前的公民每周有补助,失业有保险达原工资的70%,退休依原纳税情况有不同数额的退休金.......简直从摇篮到坟墓!在西方国家福利制度中,社会公正这一概念始终包含着两重涵义:一是机会的平等,即制度的平等问题,二是国家保护人的转移支付,即再分配作用问题。前者强调“社会权利”,后者强调“削减贫困”。

  从财政的角度讲,社会公正也好,社会权利也罢,一个主要体现就是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这是社会权利的物质形态或说物质保证。但是,当福利国家不堪重负,福利制度成为国家的包袱时,改革便发生了,就有学者出来对公正二字做出了别样的学术诠释,例如,200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普雷斯科特的语言来说,社会公正就是“保持时间一致性”:现收现付福利制度的再分配功能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是大锅饭,他人占有自己的劳动就会丧失劳动的激励机制,这才是不公正的,其结果就必然是人们不愿意再去储蓄也不愿意去工作了。实际上,完全的全民福利模式,在任何国家包括英国和北欧国家也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在英国,“全民低保”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实现过,其相当的非缴费型给付都是针对一定的目标群体进行的。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的现象也十分突出,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为各阶层所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要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会公正问题就应该向西方福利制度看齐。但只要看看西方福利制度的演变历史,就会知道,西方福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发展膨胀到削减瘦身的这样一个改革曲线。在这个曲线中,孕育了许多经验教训,我们应该吸取这些经验教训,未雨绸缪,不要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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