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充实职代会职权的立法思考

 学海长流 2009-12-16

充实职代会职权的立法思考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15日 06版)□张明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公司制度确立并发展起来后,职代会的地位却日益衰弱,现行有关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满足客观需要,制约和影响职工民主管理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基本路径就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法治轨道,提升民主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立法已经不适应现阶段民主管理的需要。虽然如《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作了一些规定,但都未设专门的章节,只是在个别条款中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都是局部性、原则性的,不全面、不具体,缺乏操作性。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核心问题,它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制约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是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企业经营者都很关心的问题。按照《企业法》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权等五项职权,同时规定了各项职权的范围。但是,《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确定、范围的界定已经明显不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影响着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

因此,应当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作为立法的重点,根据职工民主管理的需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科学设置。

凡是经过实践证明,原有的职权科学合理的,应当继承保留;原有职权虽然可行,但涉及的事项已经发生了变化的,应当进行必要调整,如民主推荐或者民主选举权,按照原来有关立法规定的精神,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者选举厂长、经理,现在厂长、经理产生机制的已经发生变化,应当调整为选举产生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代表职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等。

凡是原来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涉及的事项不完善的应当予以充实,如审议建议权应当增加“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应当增加“职工安置方案”,等。

凡是原来没有规定而又有现实需要,尤其是职工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应当新增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如“知情权”,这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条件和基础,所以应当明确规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