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桂政办[2006] 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月/小时(元) 适用地区 一类 500元/月 3.8/小时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35元/月 3.3/小时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90元/月 2.9/小时 各县级市 四类 345元/月 2.6/小时 各县、自治县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 月 小时 适用 地 区 一类 460 3.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00 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60 2.7 各县级市 四类 320 2.4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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