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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劳模待遇标准有哪些?

 hdzgx 2020-05-21

  冀劳[1998]4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规定: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队军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至9%增发基础养老金。

  省人民政府对职工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确保职工劳动模范就业。因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裁减人员以及企业停产、破产、解散、改制等原因致使职工劳动模范面临失业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安排职工劳动模范就业;不能安排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解决。

  职工劳动模范退休后,获得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获得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五。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提高退休费所需的费用由原开支渠道解决;所在单位是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其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当年度,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退休后按规定发放。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自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的次月起,向其按月足额发放荣誉津贴。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时的所在单位被合并或者改制的,由合并或者改制后的单位负责发放,退休(离休)时的所在单位被撤销或者破产、解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发放。

  职工劳动模范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全额发给工资;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发给病伤救济费。

  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缴纳医疗补助费;未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劳动模范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或者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医疗费报销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报销医疗费。

  对职工劳动模范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职工劳动模范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在职职工劳动模范每1年至2年参加一次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休养活动的工会组织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劳动模范报考本省成人高等院校的,省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可以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

  职工劳动模范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依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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