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邹志信咨询,1991年,他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黑龙江省劳动模范,但一直没有享受相应的待遇,该怎么办。
黑龙江省劳模协会工作人员高先生解释,邹志信如果所述真实,应按照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执行。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岗期间,享受当届(5年内)在岗荣誉津贴,津贴可列入工资总额,其标准为:省劳动模范每月享受在岗荣誉津贴70元。第十五条规定,在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标准为:省劳动模范50岁以下的不低于3000元,50岁以上的不低于4000元。该文件还规定,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经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待遇。
详情请查看: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高先生认为,邹志信可根据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持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相关证明找本人所在单位解决劳模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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