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却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
引言
休谟法则(Hume's Law): 即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
虽然不是学哲学的,也不擅长思考哲学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十分有趣,而且更有趣的是,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看看最后那个总结表。
17、18世纪伦理学中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道德的根源何在?当时的英国道德学家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1)道德的根源在于理性,凡是与理性相符合的行为和品格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以克拉克、库德渥兹等为代表; 2)道德根源于人内在的“道德感”,某一行为或品格的善或恶是由它给观察者带来快乐还是痛苦的情感来决定。以沙夫茨伯利、哈奇森等人为代表。 休谟则赞成后者。他认为,道德理论是实践科学,而不是思辨科学。因而不是“冷漠和超脱的”,理性是充满“惰性”的,不对情感和行为发生直接的作用。并且理性的作用是发现真伪,而不是发现道德。道德概念既不能来自对关系的推理,也不能来自对事实的推理。我们可以确定一件谋杀实践的时间、地点、情节和杀人者的动机、心情,但是却无法看到所谓的善和恶那种东西。因为道德原则、规范是关于“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而理智只能告诉我们“是”或“不是”的事实判断。从“是”(to be)中不可能推论出(ought to be)来,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问题”,引起持久争论。休谟非常重视自己的这个问题,“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因为这“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 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问题。
以下归纳自 张建平,VE,价值,及休谟法则以及是谁把经济学装扮成了科学 任何产品的物理性能(事实)都不能够独立给出是好是坏的价值判断结论。对同一个物理结构和物理性能的产品,对一些人来说是好的,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是坏的 休谟法则之所以可以成立,根源在于价值的主观性。由于价值是“人-物”关系而非物的自身属性,当然会因人而异,即同一物在对应于不同的价值判断者人来说,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属性。
康德发展了休谟的这种思想。康德哲学进一步认为,从实际上是什么中不可能得出什么是有价值的、正确的或“应当是这样的”。价值和存在这两种观点,像两个截然不同的、封闭的圆圈放在一起。关于“应当”的陈述只能来自其他“应当”的陈述,而不能来自存在事实的归纳。
在物理学上 物理学界原本是探究事实世界的,但是同样有存在违背休谟法则的事情,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熵”概念和热力学第二定律,它将人的主观价值判断溶于物理事实判断当中,其中大量使用“效率”、“秩序”、“混乱”、“毁灭”等价值范畴的术语,最终得出一个关于自然世界的运动方向的荒唐透顶的结论——热寂论。
在法律上 法律讲究以事实为准绳,但是,依据休谟法则,事实判断并不能给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只能独立与事实判断而单独给出,如什么事实是合法的(好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坏的)。例如杀人,如果事实可以确认某人杀了人,事先的价值规则说这是不合法的,是坏的,应该杀人偿命。
在经济学上 用我的语言叙述,“休谟法则”就是“价值中性论”。“价值中性”就是说“事实世界”本无价值问题,不可能从事实存在导出价值判断结论。 有人想把现行的经济学打扮成为科学。说经济学有个“两不讲”,第一不讲道德,第二不讲价值。如此一来,经济学就变成了纯正的科学——只研究事实判断的纯科学了。现在的经济学教授多是这样对待经济学,并将之传播给学生的。 从哲学角度来看,实证派之所以说“二不讲”,是把价值判断本身当作“本体”来看待了。也就是说,“价值判断”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和现象存在看作是一个事实存在,他们研究是“事实”就是判断者如何判断的,他们的判断是什么。这样一来,经济学就把自己打扮成了类同于心理学这种学科——研究一种客观存在的主观心理现象的学问,基于此而认为经济学就是研究事实的。但是,心理现象本身的客观存在和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是两码事。 之所以说经济学是一种信仰一种观点而非科学,就在于其中到处都是价值判断问题。例如微观的偏好、效用、稀缺、需求、利润、亏损、理性等等;例如宏观的效率、公平、分配、均衡、增长、福利云云,无一不是价值判断问题,即好不好或者该不该的问题。 如果“不好”,就谈不上偏好于它,如果不好,就不会用它不会需求它,自然也谈不上效用,没有需求也就谈不上稀缺,如果不是好的,失去了也不会认为是亏损得到了也不会觉得赚到了利润。效用不过就是好到什么地步。如果“不好”,也就谈不上需求它,没有人会需求“坏的”东西。 如果不好,我们就对其效率不关心,越是高效率的坏事人类越是讨厌。何况效率本身就说基于巴雷特改进定义的,其中就谈到“对所有人没有坏处”;没有人去计较坏的东西自己是否分配得到了一份儿,没有人会把向着不好的方向的变化称为“增长”和发展;至于“福利”二字就更直接了,想必没有人把“福利”和“好”割裂并同“坏”联系起来。
以下归纳自 杨曾宪,从科学事实“是”中推不出价值“应该”来———试修正“休谟法则” , 《东南学术》2004年1期
是什么: a1 科学事实:“水加热到100度烧开就会出现蒸气”、“任何生命离不开水”,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它们都属一种对科学事实认识陈述。 b1 价值事实:“喝开水有益人健康”这都是对相应价值事实认识评述。
应该: a2 “(这杯水接近100度,)它应该出现蒸汽了”, “(人生命离不开水,)人应该天天喝水” b2 “(喝开水有益人健康,)我们应该喝开水” ①a1→a2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该(然)”;(√ ) ②b1→b2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价值认识表达“应该”; (√ ) ③a1→b1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价值事实陈述“是”; (×) ④b1→a1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科学事实陈述“是”; (×) ⑤a1→b2 从科学事实认识“是”到价值认识表达“应该”; (×) ⑥b1→a2 从价值事实认识“是”到科学认识表达“应该(然)”; (×)
哲学家张东荪把休谟问题做了一个分类总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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